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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黃寶嫻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54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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