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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呂月女
莊秀珍
莊育志
莊鈺琪
莊玉如
莊雅婷
被 告 林建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6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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