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交附民,2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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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蕭淯婷
黃乙哲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蕭淯婷
黃宏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被 告 呂榆誠
吳政倫
上列被告因呂榆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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