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壢簡附民,9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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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盧昱廷
法定代理人 盧端威
鐘予彤
被 告 吳淑芬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壢簡字第743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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