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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陳源水
被 告 張麗麗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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