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簡,742,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禮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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