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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審訴字第678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立宸(原名黃文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474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2日上午11時15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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