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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威(原名鄭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下午4 時20分,於本院第16 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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