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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鍾達康
法定代理人 蔡芝媚
被 告 黃天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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