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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郝寶雲
被 告 莊育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郝寶雲於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00號案件(嗣於審理中,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104 年度審簡字第658 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莊育智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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