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附民,29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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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被 告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252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往擔任大地富都社區之總幹事期間,侵占其代為收受之住戶管理費等款項,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依契約關係賠償大地富都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請求權,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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