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附民,29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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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97號
原 告 劉家綺
被 告 黃立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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