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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陳春秀
被 告 趙忠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春秀於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被告趙忠平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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