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易緝,27,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志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3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唐志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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