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易,437,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9419、220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輝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