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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鈞
陳家彥(原名陳家文)
張正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3974號、第9634號、第1076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武鈞犯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家彥犯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正文犯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武鈞於民國102 年9 月間上旬經由綽號「阿國」之洪國恆介紹而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掌門人」為首之詐騙集團,劉武鈞再介紹其國中同學陳家彥加入,陳家彥復介紹綽號「大胖」之邱書彥及綽號「敞篷」之張正文加入,劉武鈞、張正文之工作內容均係依指示前往各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俗稱ATM )提領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之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其中劉武鈞再將提領之贓款交予詐騙集團成員,張正文則將贓款交予邱書彥或陳家彥,劉武鈞可從每次提領款項中抽取百分之4 為酬勞,張正文可按日領取新臺幣(下同)2,000 元報酬,另陳家彥先於詐騙集團中擔任車手,繼之則負責收取邱書彥與張正文交付之贓款,並將贓款依「掌門人」指示匯入特定帳戶。
①劉武鈞、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詐騙時間,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被害人即因陷於錯誤而匯入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 至9所示匯款帳戶,劉武鈞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在桃園市桃園區、楊梅區、蘆竹區等地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金額款項,在扣除其所得百分之4 報酬後,將餘款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②於102 年11月初某日,劉武鈞擔任車手乙事遭警方查獲,其遂不再出面領取被害人款項,而係由邱書彥(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判決確定)負責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邱書彥再將款項交予陳家彥(所犯附表一編號10至13、15至27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另案判決確定),陳家彥則從收取之款項抽取百分之4 為酬勞,另將收取款項之百分之1 分予劉武鈞。
劉武鈞、陳家彥、邱書彥、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詐騙時間,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被害人即因陷於錯誤而匯入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10至27所示匯款帳戶,邱書彥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時間,在新竹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5 至8 所示金額款項,將款項交予陳家彥,陳家彥將收得款項扣除自己與劉武鈞之報酬後,再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③劉武鈞、陳家彥(所犯附表一編號28至32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另案判決確定)、張正文(所犯附表一編號28至33所示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另案判決確定)、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詐騙時間,由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詐騙方式誘騙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被害人,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被害人即因陷於錯誤而匯入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8至35所示匯款帳戶,張正文於被害人匯入款項後,隨即於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時間,在新竹市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9 至11所示金額款項,將款項交予陳家彥,陳家彥將收得款項扣除自己與劉武鈞之報酬後,再交予詐騙集團成員。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就上開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被害人劉佳紋、潘靜倫、麥瑜芳、戴賢德、劉人豪、郭雪蘭、邱銘興、黃仰慈、洪華君、黃世倫、楊弘義、羅偉豪、彭美棻、柯函志、莊志平、黃俐瑋、彭冠瑋、張伃妏、黃雅娟、蘇世東、王宥甯、陳岳鋒、蔣靜玟、陳瑞儀、陳淑芳、鍾子薔、林承儒、孫敏軒、林育如、陳枝葉、鍾秋奇、丁竑、邱鴻錡、劉金昌、周偉欽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綦詳,復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開戶及各項服務申請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自動化中心ATM 跨行提款交易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陳報單、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 交易明細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車手提領贓款照片、現場照片、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陳報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陳報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款收執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梨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梨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信義分局六張梨所刑案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梨派出所陳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存摺內頁交易往來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有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露天拍賣網頁資料、未登摺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林口分駐所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南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洲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溪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交易紀錄、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陳報單、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一分局東門所刑案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高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汐止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監聽譯文、本院通訊監察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陳報單、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板橋區農會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在卷可稽(見他字第5961號卷,第15頁正面至24頁反面、第27頁正面至42頁反面、第46頁正面至52頁正面;
偵字第9634號卷一,第9 至11頁、第22頁正面至25頁反面、第52頁正面至72頁正面、第92至141 頁、第144 至163 頁、第174 至180 頁;
偵字第9634號卷二,第1 至117頁、第120 至175 頁、第184 至190 頁;
偵字第9634號卷三,第1 至2 頁、第4 至13頁、第15至49頁、第51至56頁、第60至72頁;
偵字第10764 號卷一,第31至55頁、第76至78頁、第89至92頁、第112 至119 頁、第136 至171 頁、第176頁反面至193 頁;
偵字第10764 號卷二,第1 至63頁、第67頁反面至77頁反面、第78頁反面至95頁反面;
偵字第3974號卷一,第14至16頁、第27至30頁、第53至77頁、第100 至171 頁;
偵字第3974號卷二,第1 至43頁、第52至59頁、第61至99頁、第114 頁正面至125 頁反面;
偵字第3974號卷三,第9 至3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該規定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惟修正前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即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同時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即刑法第339條之加重處罰事由。
而本件被告3 人先後加入「掌門人」所屬詐騙集團,衡諸常理,詐騙集團分工細膩,諸如謀議成立詐騙集團,繼之提供資金並招募成員、架設機房、電腦網路通路、收集人頭帳戶、向被害人施詐、領取被害人匯入或交付之款項、將詐騙款項交付予負責收款者等流程,顯非少數人能遂行,是以詐騙集團顯係3 人以上方能運行之犯罪模式,核與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該當。
惟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及基於罪刑法定原則,以被告3 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被告3 人行為時之舊法予以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劉武鈞就附表一編號1 至35所為,被告陳家彥就附表一編號14、33、34、35所為,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一編號34、35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而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劉武鈞先後負責提領贓款及收取被告陳家彥繳交之按比例計算之贓款作為報酬,被告陳家彥負責收取下手邱書彥及被告張正文交付之贓款,並擷取固定比例做為報酬及繳交被告劉武鈞,被告張正文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帳戶之款項,繼之交付被告陳家彥,渠等固未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實施,蓋撥打電話傳遞錯誤訊息予各被害人者係不詳之其餘詐騙集團成員,而前往自動櫃員機自業已由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支配力之人頭帳戶提領款項,亦非直接自被害人處收取款項,惟仍屬相互利用彼此及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是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部分,可認被告劉武鈞、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
附表一編號10至27部分,被告劉武鈞、陳家彥、邱書彥、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附表一編號28至35部分,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洪國恆、「掌門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劉武鈞就附表一編號1 至35各次犯行,被告陳家彥就附表一編號14、33、34、35各次犯行,被告張正文就附表一編號34、35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3 人均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而加入詐騙集團,騙取被害人辛苦賺取之血汗錢,所為更造成社會治安莫大危害,兼之助長不勞而獲之犯罪風氣,以及使社會大眾因詐騙歪風盛行而充斥疏離感及不信任感,所為誠屬惡劣至極,應予嚴懲,且渠等犯罪後固然始終坦承犯行,然迄未賠償各被害人損失,兼衡被告3 人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及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暨渠等犯罪之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劉武鈞、陳家彥、張正文如附表三、四、五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及定被告3 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被騙匯入金額│匯款帳戶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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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劉佳紋│於102年9月21日晚間6時5分起,由詐│21,021 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劉佳紋佯稱其│ │ │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劉│ │ │
│ │ │佳紋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2 │潘靜倫│於102年9月21日晚間6時許起,由詐 │2,279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潘靜倫佯稱其│ │ │
│ │ │網路拍賣匯款設定錯誤,要到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潘靜倫陷於│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3 │麥瑜芳│於102年9月21日下午2時許起,由詐 │6,000元 │附表二編號1帳戶 │
│ │ │騙集團成員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 │ │
│ │ │佯裝出售演唱會門票之拍賣訊息,致│ │ │
│ │ │使瀏覽網頁之麥瑜芳陷於錯誤,下標│ │ │
│ │ │購買並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4 │戴賢德│於102年9月21日晚間8時35分起,由 │77,912 元 │附表二編號2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戴賢德佯稱│ │ │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戴│ │ │
│ │ │賢德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5 │劉人豪│於102年10月17日下午1時起,由詐騙│9,0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佯裝出│ │ │
│ │ │售IPAD之拍賣訊息,致使瀏覽網頁之│ │ │
│ │ │劉人豪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
│ 6 │郭雪蘭│於102年10月17日下午1時20分起,由│65,000 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郭雪蘭佯稱│ │ │
│ │ │為其友人「郭萍芬」,因有借款需求│ │ │
│ │ │,要求郭雪蘭匯款,致使郭雪蘭陷於│ │ │
│ │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7 │邱銘興│於102年10月上旬之某時,由詐騙集 │7,0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IPAD2 之交易訊息,致使邱銘興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8 │黃仰慈│於102年10月16日之某時,由詐騙集 │11,550 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二手手機之交易訊息,致使黃仰慈│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 9 │洪華君│於102年10月17日之某時,由詐騙集 │4,500元 │附表二編號3帳戶 │
│ │ │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佯裝出│ │ │
│ │ │售PSV 遊戲主機之交易訊息,致使洪│ │ │
│ │ │華君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10 │黃世倫│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由詐騙集團 │29,122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黃世│ │(被告陳家彥、邱│
│ │ │倫佯稱之前購物時,送貨單遭誤設為│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自動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 │) │
│ │ │,致黃世倫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 │ │
│ │ │員指示匯款。 │ │ │
├──┼───┼────────────────┼──────┼────────┤
│ 11 │楊弘義│於102年12月11日晚上,由詐騙集團 │17,412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楊弘│ │(被告陳家彥、邱│
│ │ │義佯稱之前購物時,遭誤設定為分期│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解決,致│ │) │
│ │ │楊弘義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
│ 12 │羅偉豪│於102年12月11日晚上,由詐騙集團 │14,915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羅偉│ │(被告陳家彥、邱│
│ │ │豪佯稱之前購物時,遭誤設定為分期│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付款,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解決,致│ │) │
│ │ │羅偉豪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
│ 13 │彭美棻│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由詐騙集團 │29,973 元 │附表二編號5帳戶 │
│ │ │成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彭美│ │(被告陳家彥、邱│
│ │ │棻佯稱之前購物誤選到還要再購買,│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導致自動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設定,致彭美棻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14 │柯函志│於102年12月6日,由詐騙集團成員於│20,080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裝出售相機│ │(被告邱書彥部分│
│ │ │之拍賣訊息,致瀏覽網頁之柯函志陷│ │判決確定)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15 │莊志平│於102年12月7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5,000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佯裝販售3C產│ │(被告陳家彥、邱│
│ │ │品之拍賣訊息,致瀏覽網頁之莊志平│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陷於錯誤,於下標購買後,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16 │黃俐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37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黃俐瑋│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企業│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客戶會連續出貨並從帳戶強制扣款,│ │) │
│ │ │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致黃俐瑋│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 17 │彭冠瑋│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9 元 │附表二編號6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彭冠瑋│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拍賣│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網站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 │定,否則會被分期扣款,致彭冠瑋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18 │張伃妏│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5,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張伃妏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19 │黃雅娟│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9,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黃雅娟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20 │蘇世東│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6,000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平板電腦│ │(被告陳家彥、邱│
│ │ │,致蘇世東瀏覽後陷於錯誤,以「 │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繫後,依詐│ │) │
│ │ │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21 │王宥甯│於102年12月4日前之某時,由詐騙集│15,000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團成員在拍賣網站刊登販售「五月天│ │(被告陳家彥、邱│
│ │ │」演唱會門票,致王宥甯瀏覽後陷於│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錯誤,以「LINE」通訊軟體與對方聯│ │) │
│ │ │繫後,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22 │陳岳鋒│於102年12月3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3,124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岳鋒│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誤設分期轉帳付款│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陳岳│ │) │
│ │ │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款。 │ │ │
├──┼───┼────────────────┼──────┼────────┤
│ 23 │蔣靜玟│於102年12月4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19,245 元 │附表二編號7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蔣靜玫│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誤設分期轉帳付款│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蔣靜│ │) │
│ │ │玫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 │ │
│ │ │款。 │ │ │
├──┼───┼────────────────┼──────┼────────┤
│ 24 │陳瑞儀│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7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瑞儀│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時轉帳多扣一筆費用,│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要到自動櫃員機操作更正,致陳瑞儀│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 25 │陳淑芳│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18,738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陳淑芳│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時匯款錯誤,要到自動│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櫃員機操作更正,致陳淑芳陷於錯誤│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26 │鍾子薔│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4,156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鍾子薔│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物在超商付款時,遭誤刷│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條碼重複扣款,要到自動櫃員機取消│ │) │
│ │ │付款,致鍾子薔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27 │林承儒│於102年12月9日晚上,由詐騙集團成│29,985 元 │附表二編號8帳戶 │
│ │ │員撥打電話假冒網路賣家,向林承儒│ │(被告陳家彥、邱│
│ │ │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時,遭誤設為拍賣│ │書彥部分判決確定│
│ │ │網站批發商,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設│ │) │
│ │ │定,否則會被分期扣款,致林承儒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28 │孫敏軒│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6時50分起,由│59,946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孫敏軒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誤設為分期付款,需要到自│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致使孫│ │) │
│ │ │敏軒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29 │林育如│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8時3分起,由 │13,781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林育如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要到自動櫃員機│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操作查詢,致使林育如陷於錯誤,依│ │) │
│ │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30 │陳枝葉│於102年12月13日晚間8時17分起,由│16,087 元 │附表二編號9帳戶 │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陳枝葉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陳│ │) │
│ │ │枝葉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31 │鍾秋奇│於102年12月8日下午4時11分起,由 │29,989 元 │附表二編號10帳戶│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鍾秋奇佯稱│ │(被告陳家彥、張│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鍾│ │) │
│ │ │秋奇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32 │丁竑 │於102年12月8日下午4時32分起,由 │29,999 元 │附表二編號10帳戶│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丁竑佯稱購│ │(被告陳家彥、張│
│ │ │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到│ │正文部分判決確定│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丁竑│ │) │
│ │ │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 │
│ │ │。 │ │ │
├──┼───┼────────────────┼──────┼────────┤
│ 33 │邱鴻錡│於102年12月8日下午5時43分起,由 │40,112元 │附表二編號10帳戶│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邱鴻錡佯稱│ │(被告張正文部分│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判決確定)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邱│ │ │
│ │ │鴻錡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 34 │劉金昌│於102年12月8日下午5時許起,由詐 │33,987 元 │附表二編號11帳戶│
│ │ │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劉金昌佯稱購│ │ │
│ │ │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致使│ │ │
│ │ │劉金昌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 │ │
│ │ │示匯款。 │ │ │
├──┼───┼────────────────┼──────┼────────┤
│ 35 │周偉欽│於102年12月8日晚間6時25分起,由 │56,145 元 │附表二編號11帳戶│
│ │ │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向周偉欽佯稱│ │ │
│ │ │購買商品設定錯誤,將定期扣款,要│ │ │
│ │ │到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交易,致使周│ │ │
│ │ │偉欽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 │ │ │
└──┴───┴────────────────┴──────┴────────┘
附表二
┌─┬────────────┬─────┬────────┬─────────┐
│編│人頭帳戶帳號資料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新臺幣)│
│號│ │ │ │ │
├─┼────────────┼─────┼────────┼─────────┤
│1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第011-61│劉武鈞 │102年9月21日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黃晨銘) │ │ │ │
├─┼────────────┼─────┼────────┼─────────┤
│2 │台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劉武鈞 │102年9月13日 │70,00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黃晨銘) │ │ │ │
├─┼────────────┼─────┼────────┼─────────┤
│3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劉武鈞 │102年9月13日 │11,50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阮芊藍) │ │ │ │
├─┼────────────┼─────┼────────┼─────────┤
│4 │第一銀行帳號第000-000000│邱書彥 │102年12月11日 │29,200元 │
│ │61667號帳戶 │ │ │ │
│ │(羅正議) │ │ │ │
├─┼────────────┼─────┼────────┼─────────┤
│5 │華泰銀行帳號第000-000000│邱書彥 │102年12月11日 │89,225元 │
│ │0000000 號帳戶(李健豪)│ │ │ │
│ │(起訴書誤植為華南銀行)│ │ │ │
├─┼────────────┼─────┼────────┼─────────┤
│6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邱書彥 │102年12月9日 │85,32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翁珮媃,原名翁雅婷、翁│ │ │ │
│ │語薇) │ │ │ │
├─┼────────────┼─────┼────────┼─────────┤
│7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邱書彥 │102年12月4日 │87,94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楊秀真) │ │ │ │
├─┼────────────┼─────┼────────┼─────────┤
│8 │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邱書彥 │102年12月9日 │100,00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楊善雅) │ │ │ │
├─┼────────────┼─────┼────────┼─────────┤
│9 │合作金庫帳號第000-000000│張正文 │102年12月13日 │201,800元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王偉任) │ │ │ │
├─┼────────────┼─────┼────────┼─────────┤
│10│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張正文 │102年12月8日 │97,90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林慧茹) │ │ │ │
├─┼────────────┼─────┼────────┼─────────┤
│11│中華郵政帳號第000-000000│張正文 │102年12月8日 │90,200元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陳雍智) │ │ │ │
└─┴────────────┴─────┴────────┴─────────┘
附表三:被告劉武鈞部分
┌──┬───────┬─────────────┐
│編號│對應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號1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一編號2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一編號3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一編號4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附表一編號5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6 │附表一編號6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7 │附表一編號7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8 │附表一編號8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9 │附表一編號9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0 │附表一編號10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附表一編號11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2 │附表一編號12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3 │附表一編號13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附表一編號14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附表一編號15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6 │附表一編號16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7 │附表一編號17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附表一編號18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附表一編號19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0 │附表一編號20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1 │附表一編號21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2 │附表一編號22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3 │附表一編號23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附表一編號24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5 │附表一編號25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6 │附表一編號26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7 │附表一編號27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附表一編號28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9 │附表一編號29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0 │附表一編號30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1 │附表一編號31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 │附表一編號32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附表一編號33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4 │附表一編號34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5 │附表一編號35 │劉武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被告陳家彥部分
┌──┬───────┬─────────────┐
│編號│對應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號14 │陳家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一編號33 │陳家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附表一編號34 │陳家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附表一編號35 │陳家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五:被告張正文部分
┌──┬───────┬─────────────┐
│編號│對應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1 │附表一編號34 │張正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附表一編號35 │張正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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