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易,91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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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盛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緝字第132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壢簡字第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劉盛元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盛元與告訴人洪婉琳因「酷玩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酷玩公司)架設維護之網路遊戲「神魔遮天」而認識,而被告劉盛元因故得知告訴人洪婉琳使用之角色暱稱「隋光青」之帳號密碼,詎其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洪婉琳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凌晨1 時54分許至同年月19日凌晨4 時32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弄0號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上網,未得告訴人洪婉琳之同意,無故輸入告訴人洪婉琳使用帳號「W00000000 」、角色暱稱「隋光青」之帳號、密碼,登入該帳號,查看帳號內資訊;

又明知該帳號內之虛擬寶物係具有一定財產上交易價值之電磁紀錄,復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月17日晚間6 時30分許,轉移遊戲中虛擬寶物九星強化保護符1 張、高級強化幸運符1 組、元寶800 至其所使用之角色暱稱「愛蹦蛋欸」、「紫海、辰澐」,而變更告訴人洪婉琳之電磁紀錄並生損害於告訴人洪婉琳,因認被告劉盛元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劉盛元被訴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洪婉琳已於104 年8 月21日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4 年8 月21日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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