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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江○霖
兼 法 定 江○和
代 理 人
共 同 陳美玲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呂惠子
被 告 私立小飛象文理珠心算美語短期補習班即周基路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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