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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洪梓筳
被 告 翁土水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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