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劉世鑑
被 告 劉奕福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53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奕福因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531 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劉世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