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詹永吉因認眾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眾祐公司)承包機場捷
-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 二、論罪科刑部分:
-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同案被告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肆、訊據被告任世傑固坦承確為同案被告詹永吉與證人黃政玄居
- 伍、經查:
- 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二、再者,觀諸證人黃政玄之歷次證述內容,證人黃政玄於103
- 三、又查,細繹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僅
- 四、再者,徵諸卷存之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永吉於警詢、偵訊及本
- 五、另查,被告任世傑雖有陪同證人曾玉吉出面向證人黃政玄所
- 六、至於,卷附之證人黃筱芬之證述、隨身碟1只及翻拍照片30
- 七、況且,惟遍全卷,關於被告任世傑被訴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共
- 陸、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共同涉犯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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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矚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永吉
任世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103 年度偵字第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永吉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任世傑無罪。
事 實
一、詹永吉因認眾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眾祐公司)承包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工地既存廢棄物之處置作業(實為同址設立之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眾祐聯行有限公司向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承包),影響其原在該工地清理廢棄物之利潤,且明知其與眾祐公司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以工作過程所拍攝作為請款依據,而發現眾祐公司將廢棄物混充泥土運出衝高處置量之影音檔案作為勒索工具,由詹永吉於103 年1 月9 日傍晚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以下沿用舊稱)萬壽路附近85℃咖啡店,相約眾祐公司經理黃政玄到場,並以握有上開影音檔案恐嚇黃政玄勒索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黃政玄因恐上開影音檔案如曝光後,將受上游廠商索償且影響後續工程承包,致黃政玄心生畏懼,乃與詹永吉妥協,由黃政玄與詹永吉於103 年1 月9 日起至同年21日止之某日,在上開85℃咖啡店內,由雙方議定交付贖金250 萬元以取回影音檔案。
詹永吉遂於103 年1 月21日下午2 時許,指派不知情之曾玉吉( 綽號阿杰,別名楊文達) 前去眾祐公司取款,然因曾玉吉不熟路況,故央求不知情之任世傑(所涉恐嚇取財罪嫌業據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駕車搭載曾玉吉前往新竹縣○○市○○路0 段00號1 樓眾祐公司,並由曾玉吉從眾祐公司會計人員處取得詹永吉勒索之贖金140 萬元,而曾玉吉領得上開140 萬元旋即轉交給詹永吉。
詹永吉於得手贖金140 萬元後,復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許,詹永吉再度委請不知情之曾玉吉前往眾祐公司收取餘款110 萬元及交付儲存有上開影音檔案之隨身碟,而曾玉吉自行抵達眾祐公司,有從眾祐公司會計人員處領得詹永吉勒索之餘款110 萬元,並交付儲存有上開影音檔案之隨身碟1 只給眾祐公司會計人員,曾玉吉領得上開110 萬元旋即轉交給詹永吉。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詹永吉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詹永吉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之非供述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詹永吉固坦認有於103 年1 月9 日晚間某時及103年1 月9 日起至同年21日止之某日,有與眾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政玄先後相約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附近85℃咖啡店碰面會談,並分別於103 年1 月21日及103 年2 月7 日有委請曾玉吉先後前往新竹縣○○市○○路0 段00號1 樓之眾祐公司,向眾祐公司分別收取140 萬元及110 萬元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犯行,辯稱:伊並未以握有眾祐公司不法事證向黃政玄勒索500 萬元,伊與黃政玄碰面是商討眾佑公司應給付給伊之工程款250 萬元,故眾祐公司後來分次給付給伊之140 萬元及110 萬元均是工程款云云。
經查:㈠證人黃政玄為眾祐公司之經理,而眾祐公司之相關企業祐立資源在利用有限公司、眾祐聯行有限公司有向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承包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工地既存廢棄物之處置作業,眾祐公司即分別於103 年1 月21日及103 年2 月7 日交付140 萬元及110 萬元給被告所委託之自稱「楊文達」之曾玉吉為收受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黃政玄、曾玉吉分別證述在卷(詳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31 號卷【下稱桃檢103 偵831 號卷】二第341 頁;
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7 至268 頁、第269 頁、第364 至365 頁、第367 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90號卷【下稱桃檢103 少連偵字90號卷】五第122 至123 頁),並有支出證明單在卷可按(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11 至312 頁),且為被告詹永吉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查,被告詹永吉於103 年1 月9 日下午5 時41分許、同年月20日上午10時20許、同年月日上午11時47分許及同年月20日中午12時2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政玄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話之事實,業據被告詹永吉自承在卷,核與證人黃政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內容相吻(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9 至272 頁、第368 頁;
本院卷一第115 至116 頁),並有被告詹永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政玄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4 頁、第225 頁、第226 頁、第270 頁),是上開事實亦堪認定為真。
㈢被告詹永吉確於103 年1 月9 日傍晚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附近85℃咖啡店,相約眾祐公司經理黃政玄到場,並以握有眾祐公司將廢棄物混充泥土運出衝高處置量之影音檔案恐嚇黃政玄勒索新臺幣500 萬元,黃政玄因恐上開影音檔案如曝光後,將受上游廠商索償且影響後續工程承包,致黃政玄心生畏懼,乃與被告詹永吉妥協,故後於103 年1 月9日起至同年21日止之某日,在上開85℃咖啡店內,由黃政玄與被告詹永吉議定交付贖金250 萬元以取回上開影音檔案等情,業據證人黃政玄警詢時指陳:眾祐公司有以關係企業「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之名義去承包桃園縣龜山鄉A7站公共建設土方及垃圾等相關工程,而上開工程施工期間,伊有遭詹永吉恐嚇取財,時間大概是103 年初某日,詹永吉跑去A7站的工地找伊們的上包商,跟伊們上包商說要找伊,對上包商說請伊們出來處理,經由上包商的轉述說詹永吉手上有一些東西要找你們談,好像要跟伊們要錢,之後伊就打電話給詹永吉,他就約伊到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上的85℃咖啡店見面,見面時詹永吉以威脅的口吻對伊說他手上有眾佑公司在A7站施工過程有廢棄物沒有妥善處理之相關資料,他問過別人如果他去檢舉會有500 萬的檢舉獎金,看伊們眾佑公司要怎麼處理,當下伊因為檐心害怕他會去跟業主講,進而影響公司的商譽,所以伊就不得不先跟他說伊將會回公司報告這件事情,要由公司做主,因為當天沒有給他正面的回覆,他就跑去跟伊們的上包業主講這件事情,後來經過公司的討論擔心會因為他的汙衊行為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商譽,因為伊們知道詹永吉是工地流氓,怕報了案會遭到他們的報復或者以其他方式讓公司的商譽受損,所以才想說花錢消災,但是付了錢之後又擔心害怕他們會食髓知味,所以公司派伊主動再與詹永吉聯繫,後來又約在同樣的地方見面,伊就與詹永吉討價還價,最後決議由眾佑公司交付250 萬元給詹永吉,以免他再度以此為要脅來向伊們公司恐嚇取財,伊們公司分2 次交錢,第一次付款是103 年1 月21日下午2 時許,在新竹縣○○市○○路○段00號1 樓之眾祐公司內,由公司同事交付140 萬元給自稱楊文達之男子,第二次付款是103 年2 月7 日,也是在眾祐公司內,由公司同事交付110 萬元給自稱楊文達之男子,共給付250 萬元給詹永吉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7 至269 頁);
於偵訊時亦證稱:伊是眾祐公司經理,且因為伊在公司職位比較大可以負責,故由伊出面與詹永吉聯絡,A7站這個案子跟眾祐公司沒有關係,實際上是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與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一起跟上包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承包,因為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要負責清除廢棄物,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負責施工開挖及負責環保相關的污染防制,而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跟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不同人,但實際上老闆相同,伊在這兩個公司都是擔任經理,而詹永吉有跟伊恐嚇取財要250 萬元,且沒有別人跟伊要過,而為何要付詹永吉250 萬元,是因為詹永吉說有拍到伊們亂做的照片,就是伊們把有害的醫療廢棄物跟有害的重金屬超標的廢棄物就是銅片混著無害的營建廢棄物一起清運,伊們當時覺得這個是無中生有,但詹永吉揚言說要去跟麗寶公司舉報,當時伊們公司與上磊公司、上磊公司與麗寶公司那邊還有工程尾款,上磊公司跟麗寶公司還有兩個案子準備要簽約,是土方20萬立方,伊們擔心詹永吉這樣去亂,尾款的撥款會拖延,那兩個20萬立方的案子更會丟掉,上磊公司就很生氣,擔心他的商譽受損,所以請伊們一定要處理,伊們如果可以把尾款拿到,而且跟上磊公司繼續做這兩個案子,能賺的錢是超過250 萬很多,所以伊們決定花錢消災,讓尾款跟這兩個案子能順利簽約,故於1 月21日及2 月7 日各交付140 萬元及110 萬元給自稱楊文達之人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卷第364 至368 頁),經核證人黃政玄上開證述內容可知,就被告詹永吉於103 年1 月9 日開始有以掌握眾祐公司涉及不法事證之影音檔案為恐嚇取財250 萬元一情,所證前後一致,並無何等矛盾齟齬之處。
另審酌證人黃政玄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告以偽證罪之刑責後,而具結證述如上,且參以被告詹永吉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即供稱:因為眾祐公司有從事違法工作,而伊手上握有相關照片,所以伊就跟眾祐公司說伊拿去環保局檢舉,進而向黃政玄索取250 萬元等語(詳見本院103年度聲羈字第62號卷第4 頁反面);
於偵訊時供稱:隨身碟是伊於過年前在85℃咖啡店第一次跟黃政玄見面時就提到的,而伊和黃政玄有在85℃咖啡店碰面兩次,第一次在85℃咖啡店見面就有伊、黃政玄跟幫忙拿錢綽號阿杰的人,伊一開始說工程上伊做完有500 萬的利潤,但是慧昌的老闆說因為跟黃政玄有進來配合,伊的權利被剝奪掉,工作做完伊也找不到伊老闆,伊就想找黃政玄拿這個錢,後來講不攏,伊口氣就有變成很差,跟他講光碟的事,就是跟他說因為伊在工地負責拍照,有拍到一些醫療廢棄物及他們把混泥土跟垃圾攪一攪載出去的照片,這個告到環保署他們會損失很大,整個都會停工,損失很多的包含麗寶及他們自己公司,黃政玄聽到伊這樣講,他說給他一個面子,看能不能講低一點,伊就給他回去處理,第二次在85℃咖啡店碰面才講到250 萬,他們原來只能出垃圾,不能出土,土是上磊出的,可是他們沒辦法去分類,就攪一攪,土佔了百分之八十,上面蓋一層垃圾,他們就用垃圾的名義把土載出去,減少他們的成本,這樣他們就可以跟上磊多請款,本來只有9 萬多噸的垃圾,後來變成12萬噸的垃圾,這個都有資料,而且伊在那邊做了5 個多月,也有坐辦公室,所以都很了解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69 至370 頁);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伊跟黃政玄有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附近之85℃咖啡店碰面兩次,各次時間伊不確定,但伊記得第二次碰面的時候伊有向他表示伊手頭上握有眾祐公司未依規定將醫療廢棄物與家庭廢棄物分類,即將上開廢棄物與泥土混和在一起後,當作是一般泥土或一般垃圾載運離開工地的照片檔案一事,黃政玄聽到伊的表示後,他怕他的工程款會受到影響,所以答應支付250 萬元工程款,以取回上開的影音檔案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52頁反面),另衡情,倘若被告詹永吉係恐眾祐公司違法清運廢棄物,將有危害公眾利益為目的而挺身檢舉,何以未逕向政府相關單位檢舉,反先向身為眾祐公司經理之證人黃政玄為言語警告,益徵被告詹永吉與證人黃政玄會面商談之舉措絕非係本於公益目的。
是以,被告詹永吉確有以掌握眾祐公司有涉及違法清運廢棄物之影音檔案之契機,以向眾祐公司上包廠商檢舉眾祐公司事涉不法為由,要求證人黃政玄所屬之眾祐公司應支付金錢予被告詹永吉,則被告詹永吉以前開影音檔案要脅證人黃政玄及其所屬之眾祐公司交付250 萬元之舉,顯係本於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灼。
足見證人黃政玄上開所指有遭被告詹永吉恐嚇取財250 萬元一情,信而有徵,堪予採信。
㈣此外,觀諸被告詹永吉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政玄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1月9 日下午5 時41分許、103 年1 月20日上午10時20許、103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47分許、103 年1 月20日中午12時2分許之通話內容所示:⒈103 年1月9 日下午5 時41分59秒之通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70頁)詹永吉:ㄟ你好。
黃政玄:喂嘿永吉大ㄟ嗎。
詹永吉:你小黃喔。
黃政玄:ㄟ啦,我跟你講。
詹永吉:嗯。
黃政玄:那個ㄟ我先跟我們公司討論一下,然後我下禮拜一 或禮拜二我會找你啦。
詹永吉:好啦好啦。
黃政玄:ㄟ啊先再給我處理一下,齁見面再說啦齁。
詹永吉:好啦齁齁。
黃政玄:ㄟ啊,啊原則上我會處理啦。
詹永吉:好啦OK。
黃政玄:好好拜拜。
⒉103 年1月20日上午10時20分16秒之通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4頁)黃政玄:喂喂。
詹永吉:ㄟ小黃。
黃政玄:喂喂喂。
詹永吉:小黃喔。
黃政玄:ㄟ是。
詹永吉:今天禮拜一了ㄋㄟ。
黃政玄:我知道我今夭中午會過去。
詹永吉:喔好。
黃政玄:過去聯興那裡。
詹永吉:齁。
黃政玄:ㄟ過去我會打給阿傑啊。
詹永吉:嗯嗯。
黃政玄:好好拜拜。
⒊103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47分3 秒之通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5 頁)黃政玄:喂。
詹永吉:小黃。
黃政玄:是。
詹永吉:啊你們現在裝肖ㄟㄏㄧㄡ。
黃政玄:哪有裝肖ㄟ、啊就照我跟阿傑啊講的這樣啊。
詹永吉:啊你那天不是說要一次捧給我。
黃政玄:啊後來我不是跟你說他們現在的想法就是這樣 啊、啊我就照。
詹永吉:那是你跟我的問題、那會在跟誰又。
黃政玄:沒有這是。
詹永吉:請款是你們的問題。
黃政玄:沒有啊。
詹永吉:你們怎麼請是你們的事情,你那天就跟我講說你可 以一次拿給我,啊你現在又跟我講這樣。
黃政玄:不是這樣、那個早晚會拿到的,這樣我比較好做事 情啦。
詹永吉:那就不是早晚、你那天跟我講說直接要傑給我啦。
黃政玄:有,我沒說一次清的吧,我說這條錢OK吧。
詹永吉:啊你們如果要這樣我就直接來" 都" 啦,都來,我 直接來拿現金啦。
黃政玄:喔這不是。
詹永吉:不跟你講了啦機歪啦。
⒋103 年1 月20日中午12時2 分29秒之通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6 頁)黃政玄:喂。
詹永吉:小黃喔。
黃政玄:是我要到了要到了。
詹永吉:我跟你講啦齣。
黃政玄:ㄟ。
詹永吉:我現在是跟你的問題,不是跟聯興啦,你也不要再 說五四三了啦。
黃政玄:我知道他現在他的。
詹永吉:我跟你講啦我今天沒有看的話就對了啦齁。
黃政玄:ㄟ。
詹永吉:我馬上" 都" 啦,我這樣跟你講就好了啦,要就大 家玩大一點啦不然就都不要玩啦。
黃政玄:不是啦這聯興說的,我就是聯興他有款卡在那裡, 所以他說。
詹永吉:那你的事情啦,ㄟ他款跟他,他跟麗寶公司的款是 他們的事情,現在是你跟我的問題哩,你跟我講跟 聯興的問題。
黃政玄:我知道啊,因為你有反應到麗寶那裡去啊,現在麗 寶跟他檔啊。
詹永吉:啊不然你那天不要跟我講那些話嘛,不要答應我嘛 ,隨說隨有。
黃政玄:不是我跟你講我可以去喬出來,啊不過去喬出來你 至少讓我事情給他圓滿嘛。
詹永吉:我跟你講啦。
黃政玄:我就有誠意要繳了啊。
詹永吉:我那天我所講的話只有跟麗寶那些人講而已啦,他 們會知道ㄏ一ㄡ。
黃政玄:我跟你講啦現在連吳寶尊都知道啦。
詹永吉:嗯啊你如果知道,我跟你講啦,所以知道了來啊要 玩大家玩大一點嘛。
黃政玄:對,牟所以我講他們事情要給他圓滿你要給我一個 處理的空間不是說你不管。
詹永吉:我跟你講啦,我說出來的金額,他甘是一定給你講 到這個金額了,我沒有面子給你了嗎。
黃政玄:我知道我是不是說拿有的利潤空間,有的幫忙處理 的事情詹永吉:嗯。
黃政玄:啊現在讓我齁事情一個圓滿。
詹永吉:你們自己去講講啦,自己去講講看怎樣等一下打給 我啦。
黃政玄:我知道我說不要讓我夾在中間啦真的啦。
詹永吉:你嘎講你再打給我啦。
黃政玄:好啦好啦。
詹永吉:嗯。
。
對照上揭譯文內容所示,被告詹永吉於與證人黃政玄之先後對話亦明確言及「啊你們現在裝肖ㄟㄏㄧㄡ。」
、「啊你那天不是說要一次捧給我。」
、「請款是你們的問題」、「你們怎麼請是你們的事情,你那天就跟我講說你可以一次拿給我,啊你現在又跟我講這樣。」
、「那就不是早晚、你那天跟我講說直接要傑給我啦。」
、「啊你們如果要這樣我就直接來" 都" 啦,都來,我直接來拿現金啦。」
、「我現在是跟你的問題,不是跟聯興啦,你也不要再說五四三了啦。
」、「我馬上" 都" 啦,我這樣跟你講就好了啦,要就大家玩大一點啦不然就都不要玩啦。」
、「那你的事情啦,ㄟ他款跟他,他跟麗寶公司的款是他們的事情,現在是你跟我的問題哩,你跟我講跟聯興的問題。」
、「啊不然你那天不要跟我講那些話嘛,不要答應我嘛,隨說隨有。」
、「嗯啊你如果知道,我跟你講啦,所以知道了來啊要玩大家玩大一點嘛。」
等等之話語,且證人黃政玄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03 年1 月9 日之通話內容應該是在談要什麼時候要給錢,而這時候因為是一開始的事情,還沒討價還價,所以應該要給付的金額是500 萬元,譯文中「處理一下」的意思是要伊跟伊公司的老闆討論詹永吉要求給付500 萬元的事情;
103 年1 月20日上午10時20分之通話內容,詹永吉打給伊,因為伊跟詹永吉說要一點時間處理,詹永吉打電話給催伊怎麼還沒處理,因為上一個通話說下禮拜一或禮拜二跟他連絡,而後來到了禮拜一伊還沒有跟詹永吉連絡,所以他就打電話來向伊表示今天禮拜一了提醒伊;
103 年1 月20日上午11時47分之通話內容,伊開始跟詹永吉討價還價的時候,在這之前應該還有別的通話是說伊們沒有要一次付,或者不是要付500萬元,而伊的理由是上磊公司當時押著錢不給伊們,這個通話內容提到的「裝肖維」的意思是詹永吉得知伊沒有要照他的意思付錢,所以詹永吉才會這樣講。
而通話內容中提到「一次捧給我」是指要一次付清。
至於通話內容中提到「你們怎麼請是你們的事情」應該伊有先跟詹永吉講跟上磊公司請款的事情,所以詹永吉才會跟伊這樣講。
通話內容中「你們如果要這樣我就直接來『都』啦」是詹永吉認為他手上有伊們眾祐公司沒有妥善處理廢棄物的證據,他覺得是證據的東西,詹永吉說如果沒有一次給清,他要直接去領獎金;
103年1 月20日中午12時2 分之通話內容,這應該是錢沒有要當天全部給詹永吉,伊還是跟詹永吉講針對伊們的上包上磊公司那邊不同意這樣子處理,覺得這樣會影響到他請款,這應該是當時要向詹永吉拖延的理由,而裡面確實跟上磊公司請款的問題是伊們最在意的。
通話內容中「我說出來的金額他甘是一定要給你講到這個金額的,我沒有面子給你們嗎」應該是伊們已經討價還價談論到250 萬了,是詹永吉說他覺得他已經有給我面子了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115 至116 頁)。
準此,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證人黃政玄所證遭被告詹永吉恐嚇取財之協商過程相吻,自可作為證人黃政玄前揭證詞之補強證據。
綜參上情,可認被告詹永吉確以掌握眾祐公司有涉及違法清運廢棄物之事證為由,要求證人黃政玄所屬眾祐公司給付金錢無疑,更足徵證人黃政玄上開所證有遭被告詹永吉恐嚇取財250 萬元乙節為真。
㈤再者,徵之卷存被告詹永吉與證人黃政玄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在與證人黃政玄之通話過程中亦曾言及「啊你們現在裝肖ㄟㄏㄧㄡ。」
、「啊你那天不是說要一次捧給我。」
、「請款是你們的問題」、「你們怎麼請是你們的事情,你那天就跟我講說你可以一次拿給我,啊你現在又跟我講這樣。」
、「那就不是早晚、你那天跟我講說直接要傑給我啦。」
、「啊你們如果要這樣我就直接來"都" 啦,都來,我直接來拿現金啦。」
、「我現在是跟你的問題,不是跟聯興啦,你也不要再說五四三了啦。」
、「我馬上"都" 啦,我這樣跟你講就好了啦,要就大家玩大一點啦不然就都不要玩啦。」
、「那你的事情啦,ㄟ他款跟他,他跟麗寶公司的款是他們的事情,現在是你跟我的問題哩,你跟我講跟聯興的問題。
」、「啊不然你那天不要跟我講那些話嘛,不要答應我嘛,隨說隨有。」
、「嗯啊你如果知道,我跟你講啦,所以知道了來啊要玩大家玩大一點嘛。」
等等諸多強勢性言論,已如前述(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5 頁、第226 頁),且證人黃政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再證稱眾祐公司與被告詹永吉並無任何工程契約關係,是因為被告詹永吉稱其掌握眾祐公司未妥善處理廢棄物之事證,怕影響眾祐公司之商譽,以及遭上包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其餘工程款,而被迫付款250 萬元等語明確(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8 頁、第269 頁、第366 至367 頁、第368 頁;
本院卷一第113 頁反面、第114 頁、第116 頁),由此可知,證人黃政玄主觀上認知其所屬之眾祐公司並無積欠被告詹永吉任何債務,卻仍在商談過程中,於討價還價後應允分次給付被告詹永吉250 萬元,顯見被告詹永吉前開以掌握眾祐公司有涉及違法清運廢棄物之方式恐嚇證人黃政玄,已達致證人黃政玄及其所屬眾祐公司不得不給付金錢之程度,堪認證人黃政玄確有心生畏怖之情。
㈥至被告詹永吉雖辯稱其並未以握有眾祐公司不法事證向證人黃政玄勒索500 萬元云云。
惟查,被告詹永吉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即坦認:因為眾祐公司有從事違法工作,而伊手上握有相關照片,所以伊就跟眾祐公司說伊拿去環保局檢舉,進而向黃政玄索取250 萬元等語(詳見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62號卷第4 頁反面);
於偵訊時亦供稱:隨身碟是伊於過年前在85℃咖啡店第一次跟黃政玄見面時就提到的,而伊和黃政玄有在85℃咖啡店碰面兩次,第一次在85℃咖啡店見面就有伊、黃政玄跟幫忙拿錢綽號阿杰的人,伊一開始說工程上伊做完有500 萬的利潤,但是慧昌的老闆說因為跟黃政玄有進來配合,伊的權利被剝奪掉,工作做完伊也找不到伊老闆,伊就想找黃政玄拿這個錢,後來講不攏,伊口氣就有變成很差,跟他講光碟的事,就是跟他說因為伊在工地負責拍照,有拍到一些醫療廢棄物及他們把混泥土跟垃圾攪一攪載出去的照片,這個告到環保署他們會損失很大,整個都會停工,損失很多的包含麗寶及他們自己公司,黃政玄聽到伊這樣講,他說給他一個面子,看能不能講低一點,伊就給他回去處理,第二次在85℃咖啡店碰面才講到250 萬,他們原來只能出垃圾,不能出土,土是上磊出的,可是他們沒辦法去分類,就攪一攪,土佔了百分之八十,上面蓋一層垃圾,他們就用垃圾的名義把土載出去,減少他們的成本,這樣他們就可以跟上磊多請款,本來只有9 萬多噸的垃圾,後來變成12萬噸的垃圾,這個都有資料,而且伊在那邊做了5 個多月,也有坐辦公室,所以都很了解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69 至370 頁);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並自陳:伊跟黃政玄有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附近之85℃咖啡店碰面兩次,各次時間伊不確定,但伊記得第二次碰面的時候伊有向他表示伊手頭上握有眾祐公司未依規定將醫療廢棄物與家庭廢棄物分類,即將上開廢棄物與泥土混和在一起後,當作是一般泥土或一般垃圾載運離開工地的照片檔案一事,黃政玄聽到伊的表示後,他怕他的工程款會受到影響,所以答應支付250萬元工程款,以取回上開的影音檔案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52頁反面),依被告詹永吉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詹永吉與證人黃政玄在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附近之85℃咖啡店內進行交涉之過程中,即有向證人黃政玄表明其有掌握眾祐公司不法清運廢棄物之影音檔案,並以此要脅證人黃政玄就範,並同意支付款項給被告詹永吉甚明,則被告詹永吉上開所辯其並未以握有眾祐公司不法事證向證人黃政玄勒索500 萬元,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㈦雖被告詹永吉辯稱其向證人黃政玄索討之250 萬元為眾祐公司應給付之工程款云云。
然查,證人即慧錩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李俊昌於本院審理時即證稱:麗寶建設有在林口進行A7合宜住宅的工程,有發包地下室的廢棄物運除工程,以契約來說,契約甲方是麗寶建設,契約乙方是什麼公司伊不記得了,伊只記乙方老闆是楊聯興,也就是楊聯興去承包合宜住宅工程的地下室廢棄物運除工程,伊所屬慧錩企業社則原本是契約丙方,負責承包乙方再發包之上開地下室廢棄物運除工程,但是做了大概不到一個月,就變成祐立公司是契約丙方,承接伊原本向乙方楊聯興所承包之前開工程,慧錩企業社變成契約丁方,改由慧錩企業社承包丙方即祐立公司就上開地下室廢棄物運除工程中所再發包之工程。
因為一開始伊在擔任契約丙方的時候,被告詹永吉在工地現場是負責交通指揮、現場清潔,被告詹永吉是伊的下包但當時承包的時候合約沒有將廢棄物的噸數約定明白,只是伊們粗估有數萬噸,伊把每噸報酬3,200 元的其中20塊退給詹永吉、任世傑各10塊,但在清運上開廢棄物的過程中,祐立公司告知伊,麗寶建設的技師曾拿出鑽探報告說在該工地總共要載20幾萬噸的廢棄物,這跟伊們一開始的預估差很多,伊就跟詹永吉、任世傑說,大家還有滿多利潤可以拿,但是最終只載到11多萬噸廢棄物而已,所以金額就會有大家認知上的誤差,因此以被告詹永吉的算法,20幾萬噸乘以20塊大概就是500 萬元,但實際只載了11多萬噸,金額為250 萬元左右,兩者之間的落差大概就是250 萬元左右,也因為看不到地底下有多少垃圾量,所以伊沒有一開始就承諾給500 萬元,且該給被告詹永吉之工資及利潤伊都有給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49頁反面),姑不論證人李俊昌上開所證慧錩企業社並未積欠被告詹永吉任何債務之證詞是否屬實,然依證人李俊昌上開證述內容及對照證人黃政玄前開所證眾祐公司是以相關企業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眾祐聯行有限公司向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承包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工地既存廢棄物之證詞內容可知,麗寶建設在林口進行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之興建工程,有將該處工地之地底廢棄物清運工程先發包給上磊開發有限公司為處理,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有將廢棄物清運工程再轉包給眾祐公司之相關企業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眾祐聯行有限公司為處理,而前開2 公司又再轉包給證人李俊昌所經營之慧錩企業社為處理,被告詹永吉雖有擔任證人李俊昌所經營之慧錩企業社之下包,並負責在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之興建工地現場進行廢棄物之清運工程,顯見被告詹永吉與眾祐公司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甚明,故眾祐公司並無支付被告詹永吉任何工程款之義務,則被告詹永吉辯稱其向證人黃政玄索討之250 萬元為眾祐公司應給付之工程款乙節,已與客觀事證未合,已難其上開所辯有據。
況且,被告詹永吉於本院準備程序亦自承眾祐公司並未發包任何工程給其施作,其與眾祐公司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其所應得之工程款應該由慧錩企業社為支付等情(詳見本院卷一第53頁),顯見被告詹永吉亦明知其並無向眾祐公司請求任何工程款之合法權源,核與證人黃政玄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所證否認眾祐公司與被告詹永吉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詞相吻(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8 頁;
本院卷一第116 頁),在在顯示,證人黃政玄與其所屬之眾祐公司就有關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工地之既存廢棄物清運工程並未積欠被告詹永吉任何工程款項無訛,當無可能因契約關係為由逕行給付工程款給被告詹永吉,益徵被告詹永吉所要求者,當非民事債權債務糾紛之工程款項甚明,則被告詹永吉上開所辯顯然無稽,難以採憑。
㈧綜上所述,被告詹永吉所辯上情,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詹永吉之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所謂恐嚇,乃以將惡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之心。
惡害內容所加害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
恐嚇取財大抵以揭發他人陰私或檢舉他人犯罪,恐嚇他人使其交付財物,作為不予揭發或不予檢舉之交換條件居多,其性質不以違法行為為限,亦不以虛構之事實為限,即屬合法之行為、實在之事實,而用為恐嚇他人者,亦然。
又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
經查,本件被告詹永吉藉檢舉證人黃政玄所屬之眾祐公司有違法清運廢棄物之不法情事,加以恫嚇證人黃政玄,其所索討之款項並不具有適法權源,應認被告詹永吉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
㈡核被告詹永吉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被告詹永吉基於恐嚇取財之單一犯意,在上開時間、地點,多次向證人黃政玄恫嚇之舉動,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為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詹永吉先後委請不知情之證人曾玉吉出面至眾祐公司取款140 萬元及110 萬元,為間接正犯。
㈣又查,被告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1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 萬元確定;
⒉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減為有期徒刑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5 千元,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2 號裁定就編號⒈之罪刑減為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千元,並與編號⒉已減刑之罪刑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確定,於99年1 月8 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詹永吉不知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利用知悉證人黃政玄所屬之眾祐公司有違法清運廢棄物之情事,趁機以恐嚇方式向要索,觀念偏差,惡性非輕,有待矯治,且被告於犯後迄今仍未坦承犯行,亦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復未曾賠償被害人損失,難認犯後有何悔悟之意,兼衡以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所犯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
暨衡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 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135 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沒收部分: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關於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又此次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規定分別為:「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第38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另同法增訂第38條之3第1項至第3項規定:「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第1項之沒收裁判,於確定前,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
而參酌前揭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5項之規定,倘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即應諭知沒收,又徵諸第1項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條文文義本不以該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亦即以擁有所有權者為限,犯罪行為人僅需「持有」或「占有」犯罪所得,縱被害人並未因而喪失該犯罪所得之所有權者,當亦包含在內,蓋唯有如此,方能避免嗣後取得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之「占有」、但非取得所有權之第三人將無法參與沒收程序(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至第455條之33參照),財產權卻遭剝奪之不當,更能避免被害人因怠於行使權利,反令犯罪行為人得以享受犯罪所得之不當結果發生,甚至可藉此保障被害人更易於取回犯罪被害或受償,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規定,凡為犯罪行為人持有或占有之犯罪所得,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外,均應諭知沒收。
⒉經查:⑴扣案之SP廠牌8G隨身碟1 只為被告詹永吉所有,該隨身碟內儲存有眾祐公司非法清運廢棄物之影像檔案,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85 至386 頁),並有SP牌銀色隨身碟內之眾祐公司違規照片在卷可按(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88 至402 頁),足見上開扣案物係供被告詹永吉犯本件恐赫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⑵至於證人曾玉吉於103 年2 月7 日當天所交付給眾祐公司員工收執之儲存有眾祐公司非法清運廢棄物之影像檔案之隨身碟1 只,雖未扣案,仍係供被告詹永吉犯本件恐赫取財犯行所用之物,然被告詹永吉既已透過證人曾玉吉將上開隨身碟1 只交付眾祐公司員工,再轉交給證人黃政玄,此據證人黃政玄證述在卷(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二第341 頁;
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367 至368 頁),顯見上開未扣案之隨身碟1 只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⑶被告詹永吉就本件恐嚇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為250 萬元,業據本院認定如前,且上開犯罪所得迄未歸還證人黃政玄或眾祐公司,則上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詹永吉所諭知之刑項下宣告沒收,然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⑷又被告詹永吉就上述沒收部分,爰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併執行之。
⑸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非供被告詹永吉就本案犯罪所用,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見附表三「備註」欄)。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同案被告詹永吉就此部分犯行,經本院認定成立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業如前述)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同案被告詹永吉於103 年1 月9 日傍晚,在龜山區萬壽路附近85℃咖啡店,相約眾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政玄到場,而以握有眾祐公司將廢棄物混充泥土運出衝高處置量之影音檔案恐嚇勒索500 萬元,並要求黃政玄洽請被告任世傑居間假意協調,黃政玄因恐受上游廠商索償且影響後續工程承包,乃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及被告任世傑妥協,由黃政玄與同案被告詹永吉議定交付贖金250 萬元以取回影音檔案,同案被告詹永吉遂於103 年1 月21日下午2 時許,指派被告任世傑與不知情之曾玉吉( 綽號阿杰,別名楊文達) 前往新竹縣○○市○○路0 段00號1 樓眾祐公司取得勒索之贖金140 萬元得手,復接續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8 分,詹永吉再度委請曾玉吉前往眾祐公交付隨身碟而取得餘款110 萬元。
因認被告任世傑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可資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任世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同案被告詹永吉之供述、被告任世傑之供述、證人曾玉吉、黃政玄之證述、證人即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員黃筱芬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隨身碟1 只及翻拍照片30張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任世傑固坦承確為同案被告詹永吉與證人黃政玄居間聯繫協調,惟矢口否認與同案被告詹永吉有何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是黃政玄主動找伊聯絡同案被告詹永吉,伊僅是負責幫黃政玄及同案被告詹永吉間傳話、協調,伊不知道詹永吉有以掌握眾祐公司不法事證威脅黃政玄,伊亦不會因此取得任何好處等語。
伍、經查:
一、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係由被告任世傑、同案被告詹永吉及證人黃政玄所持用,而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永吉及證人黃政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其等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任世傑所持用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話,而與被告有如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內容等情,業經被告任世傑坦承不諱,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29 至242 頁),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再者,觀諸證人黃政玄之歷次證述內容,證人黃政玄於103年2 月11日警詢時先證稱:眾祐公司有以關係企業「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之名義去承包桃園縣龜山鄉A7站公共建設土方及垃圾等相關工程,而上開工程施工期間,伊有遭詹永吉恐嚇取財,時間大概是103 年初某日,詹永吉跑去A7站的工地找伊們的上包商,跟伊們上包商說要找伊,對上包商說請伊們出來處理,經由上包商的轉述說詹永吉手上有一些東西要找你們談,好像要跟伊們要錢,之後伊就打電話給詹永吉,他就約伊到桃園縣龜山鄉萬壽路上的85℃咖啡店見面,見面時詹永吉以威脅的口吻對伊說他手上有眾佑公司在A7站施工過程有廢棄物沒有妥善處理之相關資料,他問過別人如果他去檢舉會有500 萬的檢舉獎金,看伊們眾佑公司要怎麼處理,當下伊因為檐心害怕他會去跟業主講,進而影響公司的商譽,所以伊就不得不先跟他說伊將會回公司報告這件事情,要由公司做主,因為當天沒有給他正面的回覆,他就跑去跟伊們的上包業主講這件事情,後來經過公司的討論擔心會因為他的汙衊行為而嚴重影響公司的商譽,因為伊們知道詹永吉是工地流氓,怕報了案會遭到他們的報復或者以其他方式讓公司的商譽受損,所以才想說花錢消災,但是付了錢之後又擔心害怕他們會食髓知味,所以公司派伊主動再與詹永吉聯繫,後來又約在同樣的地方見面,伊就與詹永吉討價還價,最後決議由眾佑公司交付250 萬元給詹永吉,以免他再度以此為要脅來向伊們公司恐嚇取財,伊們公司分2 次交錢,第一次付款是103 年1 月21日下午2 時許,在新竹縣○○市○○路○段00號1 樓之眾祐公司內,由公司同事交付14 0萬元給自稱楊文達之男子,第二次付款是103 年2 月7日下午2 時8 分許,任世傑打電話給伊說他快到眾祐公司,要來收取尾款110 萬,這次還是自稱楊文達之男子進來取款的,共給付250 萬元給詹永吉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7 至269 頁);
於103 年2 月12日警詢時證稱:伊目前於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擔任經理一職,詹永吉於103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許,叫一名姓名叫楊文達的男子第二次來伊們公司向伊們會計取款時,並將隨身碟交給伊們會計,叫她放在伊的辦公桌上,伊回來時才發現這隨身碟。
伊沒有看過裡面的內容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二第339至342 頁);
於103 年2 月20日偵訊時亦證稱:伊是眾祐公司經理,且因為伊在公司職位比較大可以負責,故由伊出面與詹永吉聯絡,A7站這個案子跟眾祐公司沒有關係,實際上是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與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一起跟上包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承包,因為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要負責清除廢棄物,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負責施工開挖及負責環保相關的污染防制,而眾祐聯行有限公司跟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均不同人,但實際上老闆相同,伊在這兩個公司都是擔任經理,而詹永吉有跟伊恐嚇取財要250 萬元,且沒有別人跟伊要過,而楊文達沒有跟伊通話過,他就是單純來拿錢,而且伊也沒有碰到楊文達,伊請他直接去伊們公司領款,而任世傑伊一直以為他不是共謀,他都講的好像他要幫伊們跟詹永吉溝通,叫詹永吉不要這樣幹,就是要詹永吉不能拿這種錢,因為伊有問任世傑為何詹永吉要這樣,任世傑說他也覺得這樣不對,至於為何要付詹永吉250 萬元,是因為詹永吉說有拍到伊們亂做的照片,就是伊們把有害的醫療廢棄物跟有害的重金屬超標的廢棄物就是銅片混著無害的營建廢棄物一起清運,伊們當時覺得這個是無中生有,但詹永吉揚言說要去跟麗寶公司舉報,當時伊們公司與上磊公司、上磊公司與麗寶公司那邊還有工程尾款,上磊公司跟麗寶公司還有兩個案子準備要簽約,是土方20萬立方,伊們擔心詹永吉這樣去亂,尾款的撥款會拖延,那兩個20萬立方的案子更會丟掉,上磊公司就很生氣,擔心他的商譽受損,所以請伊們一定要處理,伊們如果可以把尾款拿到,而且跟上磊公司繼續做這兩個案子,能賺的錢是超過250 萬很多,所以伊們決定花錢消災,讓尾款跟這兩個案子能順利簽約,故於1 月21日及2 月7 日各交付140 萬元及110 萬元給自稱楊文達之人等語(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卷第364 至368 頁);
於本院審理時先證稱:伊有跟任世傑進行通話,而伊不知道任世傑是否知道該筆250 萬元之用途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114 頁反面);
於本院審理時又改證稱:但伊覺得任世傑應該是知道該筆250 萬元之用途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114 頁反面),綜觀證人黃政玄之歷次所證,就被告任世傑是否有與同案被告詹永吉一同或先後以掌握眾祐公司不法事證作為要脅手段而對證人黃政玄為恐嚇取財之部分,證人黃政玄歷次之證述內容對此部分隻字未提,且於警詢時原係認被告任世傑係為其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居中協調,直至本院審理時方認為被告任世傑應知道同案被告詹永吉取得250萬元之原委,顯見證人黃政玄就被告任世傑是否有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共同為本件恐嚇取財之犯行,前後所證已不一致,且相互矛盾,顯見證人黃政玄上開不利被告任世傑之證詞憑信性難謂無疑,已難僅憑證人黃政玄上開前後不一之證詞,逕行作為對於被告任世傑不利之認定。
準此,檢察官應舉出其他足資證明證人黃政玄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任世傑知情本件恐嚇取財之原委之證述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方得認定屬實。
三、又查,細繹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僅足證被告任世傑確有分別與證人黃政玄及同案被告詹永吉進行通話聯絡,且被告任世傑有與證人黃政玄有相約見面,並且於談話過程中有磋商付款之時間及方式之情形存在,除此之外,毫無被告任世傑與證人黃政玄明確言及其有與同案被告詹永吉有掌握眾祐公司有違法清運廢棄物之不法事證,並以此作為要脅手段等具體內容之隻字片語,而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之談話內容,亦無任何關於討論如何讓證人黃政玄就範之對話。
據此,依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僅可認定被告任世傑於本案中,是分別受證人黃政玄及同案被告詹永吉之請託負責居中聯繫,尚無從認定被告任世傑就同案被告詹永吉有以掌握眾祐公司不法事證作為要脅手段恐嚇證人黃政玄一事,事先已知情,並一同參與謀劃,以迫使證人黃政玄配合渠等勒索金錢之要求,故自難僅以被告任世傑事後受證人黃政玄委託居中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協調,即遽認其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就對證人黃政玄進行恐嚇取財一事,有所共謀至明,則被告任世傑其僅是負責幫證人黃政玄及同案被告詹永吉間傳話、協調之辯詞,尚非全然無憑。
是以,尚無從以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作為證人黃政玄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任世傑知情本件恐嚇取財之補強證據。
四、再者,徵諸卷存之證人即同案被告詹永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或供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告任世傑有與其一同參與以掌握眾祐公司不法事證作為要脅手段恐嚇證人黃政玄之犯案過程,則證人詹永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或供述自無從作為不利被告任世傑認定之依憑。
五、另查,被告任世傑雖有陪同證人曾玉吉出面向證人黃政玄所屬之眾祐公司收取140 萬元款項,業據被告任世傑自承在卷,核與證人曾玉吉證述相符(詳見103 少連偵90號卷五第122 至123 頁),惟此仍為其為證人黃政玄及同案被告詹永吉居中協調之一部分,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30 至235 頁),故亦難以被告任世傑陪同證人曾玉吉出面收取140 萬元款項一節,逕以推認其與同案被告詹永吉有犯意聯絡。
況且,同案被告詹永吉就本件恐嚇取財犯行所得之款項高達250 萬元之多,倘被告任世傑確為本案共犯並有參與其中,以其多次居中協調證人黃政玄與同案被告詹永吉之意見討論,其出力甚多,理應就同案被告詹永吉自證黃政玄所屬眾祐公司處所取得之250 萬元,朋分一定成數之報酬,方屬合理,然被告任世傑並未分得任何款項,業據證人詹永吉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詳見桃檢103 偵831 號卷三第261 頁;
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第81頁),足徵被告任世傑實無配合同案被告詹永吉犯案之動機或誘因,更難認被告任世傑自始對於同案被告詹永吉要以檢舉眾祐公司事涉不法作為要脅證人黃政玄交付250 萬元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至於,卷附之證人黃筱芬之證述、隨身碟1 只及翻拍照片30張表等證據,均不足以作為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間有恐嚇取財行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積極證據。
七、況且,惟遍全卷,關於被告任世傑被訴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共同為上揭恐嚇取財罪情節之證據,均付之闕如,則在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任世傑對於同案被告詹永吉為上揭恐嚇取財犯行,有所預見或事前授意,自難逕認被告任世傑就此恐嚇取財犯行與同案被告詹永吉間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
陸、綜上所述,公訴人指被告任世傑與同案被告詹永吉共同涉犯恐嚇取財罪之犯行,所舉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任世傑有罪之心證,自無從證明被告任世傑涉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說明,自應就公訴意旨上開所認部分為被告任世傑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雅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附表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監聽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人資料│通話人資料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卷頁處 │
│ │ │ (A) │ (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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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0│任世傑 │黃政玄 │A: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25分36秒│ │ │B:喂ㄟ你在忙喔 │229頁 │
│ │ │ │ │A:沒有咧請講 │ │
│ │ │ │ │B:那個等入我會我差不多│ │
│ │ │ │ │ 半小時後我會到聯興那│ │
│ │ │ │ │ 裡 │ │
│ │ │ │ │A:ㄟ │ │
│ │ │ │ │B:然後談完後我看怎樣我│ │
│ │ │ │ │ 跟你見個面好嗎 │ │
│ │ │ │ │A:好啊 │ │
│ │ │ │ │B:這樣你差不多幾點我看│ │
│ │ │ │ │ 因為他那個在桃園ㄋㄟ│ │
│ │ │ │ │ 、你要在哪比較方便 │ │
│ │ │ │ │A:在85度C 那裡就好了、│ │
│ │ │ │ │ 反正我騎機車我車子 │ │
│ │ │ │ │B:齁約到那麼北喔離你家│ │
│ │ │ │ │ 比較近喔 │ │
│ │ │ │ │A:ㄟ阿 │ │
│ │ │ │ │B:因為聯興在桃園市而已│ │
│ │ │ │ │ ㄋㄟ │ │
│ │ │ │ │A:對我騎機車ㄋㄟ │ │
│ │ │ │ │B:齁好啦好啦 │ │
│ │ │ │ │A:還是聯興在哪 │ │
│ │ │ │ │B:上海路啊 │ │
│ │ │ │ │A:喔我騎機車到哪很冷ㄟ│ │
│ │ │ │ │ 、我看是在這邊、你開│ │
│ │ │ │ │ 車、我如果開車過去那│ │
│ │ │ │ │ 邊好嗎 │ │
│ │ │ │ │B:喔妤啦好啦這樣就在、│ │
│ │ │ │ │ 我差不多我看半小時嗎│ │
│ │ │ │ │ 、我跟他講20分鐘嗎、│ │
│ │ │ │ │ 他找我他說他有、因為│ │
│ │ │ │ │ 他有跟麗寶、他們早上│ │
│ │ │ │ │ 進去麗寶開會啦、開完│ │
│ │ │ │ │ 不知道要跟我講什麼、│ │
│ │ │ │ │ 說完之後看什麼狀況我│ │
│ │ │ │ │ 跟你講啦 │ │
│ │ │ │ │A:好啊好啊 │ │
│ │ │ │ │B:齁這樣差不多 │ │
│ │ │ │ │A:你要過來打給我、我這│ │
│ │ │ │ │ 裡去85度C 三分鐘而已│ │
│ │ │ │ │ 啦 │ │
│ │ │ │ │B:喔好了解了解好啦好好│ │
│ │ │ │ │A:好 │ │
│ │ │ │ │B:好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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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0│任世傑 │詹永吉 │A: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38分22秒│ │ │B:啊還在睡 │230頁 │
│ │ │ │ │A:沒有啊起來了啊、在等│ │
│ │ │ │ │ 小黃電話 │ │
│ │ │ │ │B:嗯好啊 │ │
│ │ │ │ │A:蛤他有打給你喔 │ │
│ │ │ │ │B:我有打給他了 │ │
│ │ │ │ │A:喔你有打給他了喔 │ │
│ │ │ │ │B:啊你不是要去帶你女兒│ │
│ │ │ │ │A:那下午的事情了 │ │
│ │ │ │ │B:喔好 │ │
│ │ │ │ │A:等過中午再過去 │ │
│ │ │ │ │B:喔好 │ │
│ │ │ │ │A:等一下的時候他說他要│ │
│ │ │ │ │ 先去聯興那裡 │ │
│ │ │ │ │B:喔好啦 │ │
│ │ │ │ │A:啊你剛跟他說怎樣 │ │
│ │ │ │ │B:沒有啊就沒講阿 │ │
│ │ │ │ │A:沒講喔 │ │
│ │ │ │ │B:我講今天禮拜一他說他│ │
│ │ │ │ │ 知道這樣 │ │
│ │ │ │ │A:齁好啦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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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1│任世傑 │黃政玄 │A: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8 分22秒│ │ │B:在差不多十分鐘到 │230頁 │
│ │ │ │ │A:好啊我等一下過去再打│ │
│ │ │ │ │ 給你 │ │
│ │ │ │ │B:好拜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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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1│任世傑 │黃政玄 │A:ㄟ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49分05秒│ │ │B:喂 │231頁 │
│ │ │ │ │A:ㄟ │ │
│ │ │ │ │B:你要跟他溝通一下我已│ │
│ │ │ │ │ 經努力那麼久了ㄋㄟ │ │
│ │ │ │ │A:我剛有講給他聽了昧 │ │
│ │ │ │ │B:跑來跑去跑來跑去 │ │
│ │ │ │ │A:有啊我剛有講給他聽了│ │
│ │ │ │ │ 啊、他不知道在急什麼│ │
│ │ │ │ │ 我也不知道ㄟ啊 │ │
│ │ │ │ │B:這是早晚的問題、你就│ │
│ │ │ │ │ 差這一個月、而且我不│ │
│ │ │ │ │ 是不付ㄋㄟ、我是一條│ │
│ │ │ │ │ 一條出、我已經盡我最│ │
│ │ │ │ │ 大的努力了、我原本我│ │
│ │ │ │ │ 該整錢我自已也整錢了│ │
│ │ │ │ │ 也沒關係了啊 │ │
│ │ │ │ │A:嗯 │ │
│ │ │ │ │B:不要搞到這樣吧、你稍│ │
│ │ │ │ │ 跟他講一下吧 │ │
│ │ │ │ │A:好我等ㄟ跟他講一下我│ │
│ │ │ │ │ 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B:你跟他講一下啦、那個│ │
│ │ │ │ │ 早晚金額的問題,不然│ │
│ │ │ │ │ 押一個尾款也可以、反│ │
│ │ │ │ │ 正到最後找不到你們找│ │
│ │ │ │ │ 我要也是一樣啊、一定│ │
│ │ │ │ │ 領的到的啊、我既然有│ │
│ │ │ │ │ 要整錢出來的決心了、│ │
│ │ │ │ │ 啊現在不用給我免整錢│ │
│ │ │ │ │ 一下這樣、大家互相退│ │
│ │ │ │ │ 一步啊 │ │
│ │ │ │ │A:我剛有跟他講啊、啊講│ │
│ │ │ │ │ 他馬上打給你我哪知道│ │
│ │ │ │ │B:我講難聽一點我在中間│ │
│ │ │ │ │ 我也沒有好處的ㄋㄟ │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跟他講│ │
│ │ │ │ │ 一下打給你啦 │ │
│ │ │ │ │B:ㄟ啦你跟他講一下啦後│ │
│ │ │ │ │ 面沒有的話找我討而已│ │
│ │ │ │ │ 嘛、而且那個絕對有的│ │
│ │ │ │ │ 兩個老闆都答應了、那│ │
│ │ │ │ │ 是一個程序的問題對嗎│ │
│ │ │ │ │ 、而且我沒有答應我要│ │
│ │ │ │ │ 整條捧給他喔、我那天│ │
│ │ │ │ │ 是沒說你有在場喔 │ │
│ │ │ │ │A:你那天是跟他說禮拜五│ │
│ │ │ │ │ 最快禮拜五最晚禮拜一│ │
│ │ │ │ │ 都給你這樣、ㄟ啊你那│ │
│ │ │ │ │ 天有這樣講啦 │ │
│ │ │ │ │B:好啦不管怎樣你幫我喬│ │
│ │ │ │ │ 一下啦、因為這樣我不│ │
│ │ │ │ │ 用自已整錢齁、大家互│ │
│ │ │ │ │ 相啦、這樣啦 │ │
│ │ │ │ │A:我跟他講一下齣我等一│ │
│ │ │ │ │ 下再打給你 │ │
│ │ │ │ │B:好OK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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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1│任世傑 │黃政玄 │B: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54分00秒│ │ │A:喂啊他不要啦 │232頁 │
│ │ │ │ │B:他不要1 啊不然大家一│ │
│ │ │ │ │ 個折衷方案嗎、你們全│ │
│ │ │ │ │ 部現在叫我自己叫我處│ │
│ │ │ │ │ 理、你他喬一個折衷方│ │
│ │ │ │ │ 案啊 │ │
│ │ │ │ │A:ㄟ │ │
│ │ │ │ │B:年前一條年後一條也是│ │
│ │ │ │ │ 一個方式啊 │ │
│ │ │ │ │A:這樣不然你就我跟他講│ │
│ │ │ │ │ 啦、我跟他講看看啦、│ │
│ │ │ │ │ 你明天有牟齁 │ │
│ │ │ │ │B:ㄟ │ │
│ │ │ │ │A:ㄟ你先拿一百四給他嘛│ │
│ │ │ │ │B:ㄟ │ │
│ │ │ │ │A:啊過年完銀行開門的時│ │
│ │ │ │ │ 候剩下的你再領給他嘛│ │
│ │ │ │ │B:ㄟ我跟我們公司溝通一│ │
│ │ │ │ │ 下啦、反正就是分兩條│ │
│ │ │ │ │ 啦這樣 │ │
│ │ │ │ │A:ㄟ啊 │ │
│ │ │ │ │B:ㄟ啦分兩條啦 │ │
│ │ │ │ │A:他剛剛就不要了啊、我│ │
│ │ │ │ │ 跟他講他就不要、他說│ │
│ │ │ │ │ 要做一次清啊、齁我真│ │
│ │ │ │ │ 的 │ │
│ │ │ │ │B:不是你這早晚的問題、│ │
│ │ │ │ │ 你有沒有跟他講這是一│ │
│ │ │ │ │ 個雙方的保障 │ │
│ │ │ │ │A:我知道啦我早上跟他講│ │
│ │ │ │ │ 啦齁 │ │
│ │ │ │ │B:ㄟ │ │
│ │ │ │ │A:你明天先一百四給他啦│ │
│ │ │ │ │ 齁 │ │
│ │ │ │ │B:ㄟ │ │
│ │ │ │ │A:啊過年後銀行開門後再│ │
│ │ │ │ │ 一百一給他啦這樣就好│ │
│ │ │ │ │ 了啊、啊他的人他做寧│ │
│ │ │ │ │ 情他不會去、他齁該怎│ │
│ │ │ │ │ 麼處理 │ │
│ │ │ │ │B:你也知道兩個老闆在煩│ │
│ │ │ │ │ 惱什麼、我老闆跟聯興│ │
│ │ │ │ │ 在煩惱什麼、就是一次│ │
│ │ │ │ │ 又一次玩不完啦 │ │
│ │ │ │ │A:嗯我跟你講、他的人你│ │
│ │ │ │ │ 可以去探聽我沒騙你、│ │
│ │ │ │ │ 講怎樣就怎樣、他的人│ │
│ │ │ │ │ 他就不會跟你在那邊阿│ │
│ │ │ │ │ 嬸阿伯、他做事情他不│ │
│ │ │ │ │ 會去跟你阿嬸阿伯你聽│ │
│ │ │ │ │ 懂嗎 │ │
│ │ │ │ │B:我跟你講、這個這樣齁│ │
│ │ │ │ │ 我中間協調到最後如果│ │
│ │ │ │ │ 再出現有牟齁、變我要│ │
│ │ │ │ │ 擔到你知道嗎 │ │
│ │ │ │ │A:啊我跟你講絕對沒有這│ │
│ │ │ │ │ 個事情、這點嘎你保證│ │
│ │ │ │ │ 我還想要跟你做生意啦│ │
│ │ │ │ │ 、你聽懂我意思嗎 │ │
│ │ │ │ │B:我溝通一下啦我溝通一│ │
│ │ │ │ │ 下啦 │ │
│ │ │ │ │A:ㄟ啊因為如果要向你一│ │
│ │ │ │ │ 次拿的時候、這樣不是│ │
│ │ │ │ │ 多累的 │ │
│ │ │ │ │B:對啦我現在要到了嗎、│ │
│ │ │ │ │ 我董ㄟ跟連興都在那裡│ │
│ │ │ │ │ 嘛我跟他們溝通一下啦│ │
│ │ │ │ │A:好啊好好 │ │
│ │ │ │ │B:齁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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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2│任世傑 │黃政玄 │A:喂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26分55秒│ │ │B:喂聽的到嗎 │233頁 │
│ │ │ │ │A:請說 │ │
│ │ │ │ │B:啊他剛才永吉啊又打給│ │
│ │ │ │ │ 我、啊到底他 │ │
│ │ │ │ │A:他又打給你 │ │
│ │ │ │ │B:他剛又打給我差不多十│ │
│ │ │ │ │ 五分鐘之前 │ │
│ │ │ │ │A: ㄟ │ │
│ │ │ │ │B:又說今天、今天不可能│ │
│ │ │ │ │ 啦、現在才跟我講今天│ │
│ │ │ │ │ 我怎麼有可能 │ │
│ │ │ │ │A:啊他講怎樣 │ │
│ │ │ │ │B:啊牟啊、我現在跟兩個│ │
│ │ │ │ │ 董ㄟ都溝通啊都溝通完│ │
│ │ │ │ │ 了啊、就照你這樣啊 │ │
│ │ │ │ │A:啊不然沒關係啊、明天│ │
│ │ │ │ │ 再找他嘛、我跟他講嘛│ │
│ │ │ │ │ 、今天如果來不及明天│ │
│ │ │ │ │ 再找他麻 │ │
│ │ │ │ │B:他剛才說要全部、我說│ │
│ │ │ │ │ 那不可能啦、就照兩期│ │
│ │ │ │ │ 這樣啦、至少也讓我、│ │
│ │ │ │ │ 因為這變作我也是要自│ │
│ │ │ │ │ 己處理了啦、這樣講比│ │
│ │ │ │ │ 較快啦 │ │
│ │ │ │ │A:啊你明天是要多少一百│ │
│ │ │ │ │ 四ㄏㄧㄡ │ │
│ │ │ │ │B:一百四啊、啊就留年後│ │
│ │ │ │ │ 拿一百一啊 │ │
│ │ │ │ │A:好我剛離開而已我回去│ │
│ │ │ │ │ 跟他講一下 │ │
│ │ │ │ │B:因為他剛又打給我、說│ │
│ │ │ │ │ 今天如果沒有全部拿的│ │
│ │ │ │ │ 話就不用講了啊、我講│ │
│ │ │ │ │ 那不是那個不可能、因│ │
│ │ │ │ │ 為我有我的權限在、我│ │
│ │ │ │ │ 怎麼可能都我捧這樣處│ │
│ │ │ │ │ 理、嘿大家有一個轉圜│ │
│ │ │ │ │ 的空間齁、話要講那麼│ │
│ │ │ │ │ 死齁、攏話都要講到大│ │
│ │ │ │ │ 家都要採到百分之一百│ │
│ │ │ │ │ 五這樣我要怎麼處理 │ │
│ │ │ │ │A:好我等ㄟ回頭去跟他講│ │
│ │ │ │ │ 、講怎樣我再打給你好│ │
│ │ │ │ │ 嗎 │ │
│ │ │ │ │B:你打給我啦這樣啦、啊│ │
│ │ │ │ │ 就先這樣啦、人家我就│ │
│ │ │ │ │ 是先叫我們公司先看可│ │
│ │ │ │ │ 以傳多少傳多少、不夠│ │
│ │ │ │ │ 我貼啦這樣 │ │
│ │ │ │ │A:好好我等ㄟ看怎樣跟你│ │
│ │ │ │ │ 講啦 │ │
│ │ │ │ │B:齁齁OKO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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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2│任世傑 │黃政玄 │B: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34分03秒│ │ │A:喂黃老大 │234頁 │
│ │ │ │ │B:ㄟ │ │
│ │ │ │ │A:OK啦、啊明天幾點下去│ │
│ │ │ │ │ 拿 │ │
│ │ │ │ │B:ㄟ你等我我晚一點跟你│ │
│ │ │ │ │ 講、我現在要湊啊、看│ │
│ │ │ │ │ 我公司這邊多少、那其│ │
│ │ │ │ │ 他我去領啊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ㄟ啊ㄟ啊到最後也都是│ │
│ │ │ │ │ 我要叫我再貼錢唉 │ │
│ │ │ │ │A:唉沒關係啦不然要怎麼│ │
│ │ │ │ │ 辦、ㄟ啊遇到就遇到了│ │
│ │ │ │ │B:ㄟ我跟你講喔、那大家│ │
│ │ │ │ │ 一個保證ㄟ喔齁、下次│ │
│ │ │ │ │ 不要再有這個狀況出來│ │
│ │ │ │ │ 齁、啊不然我說真的我│ │
│ │ │ │ │ 夾在中間我真的我很衰│ │
│ │ │ │ │ ㄟ │ │
│ │ │ │ │A:我懂你的意思啦 │ │
│ │ │ │ │B:這件事這一個是件就是│ │
│ │ │ │ │ 要這樣結束喔、不然我│ │
│ │ │ │ │ 不知道要怎樣跟我公司│ │
│ │ │ │ │ 交代 │ │
│ │ │ │ │A:好0K我會跟他講啦 │ │
│ │ │ │ │B:ㄟ這大家一個保證 │ │
│ │ │ │ │A:他的人你放心啦、我跟│ │
│ │ │ │ │ 他認識那麼久了、他不│ │
│ │ │ │ │ 會去給人家做那些動做│ │
│ │ │ │ │ 啦你聽有我的意思牟 │ │
│ │ │ │ │B:ㄟ為了要做這些動做出│ │
│ │ │ │ │ 來有牟齁、像剛才我跟│ │
│ │ │ │ │ 連興他們這樣講、大家│ │
│ │ │ │ │ 都說好啊沒關係啊、小│ │
│ │ │ │ │ 黃你如果保證你就處理│ │
│ │ │ │ │ 齁好、靠么搞到最後好│ │
│ │ │ │ │ 像我的事情一樣、我實│ │
│ │ │ │ │ 在 │ │
│ │ │ │ │A:我聽有我聽有 │ │
│ │ │ │ │B:啊大家以後還要合作齁│ │
│ │ │ │ │ 、像我也要跟你合作啊│ │
│ │ │ │ │ 、他可能我沒辦法啦、│ │
│ │ │ │ │ 我還要跟你合作、跟連│ │
│ │ │ │ │ 興合作、啊結果搞到這│ │
│ │ │ │ │ 樣、變做好像是我出來│ │
│ │ │ │ │ 在處理做保證一樣、我│ │
│ │ │ │ │ 實在我不會講我感受很│ │
│ │ │ │ │ 不好 │ │
│ │ │ │ │A:我懂你意思 │ │
│ │ │ │ │B:ㄟ啊ㄟ啊這大家一個那│ │
│ │ │ │ │ 個啦、如果有下來拿的│ │
│ │ │ │ │ 時、我等一下叫我先跟│ │
│ │ │ │ │ 我們公司講啦 │ │
│ │ │ │ │A:好啊好啊 │ │
│ │ │ │ │B:啊我晚一點打給你 │ │
│ │ │ │ │A:他應該會叫那天有牟齁│ │
│ │ │ │ │ 、頭一天和他一起去跟│ │
│ │ │ │ │ 你講話、他帶一個去那│ │
│ │ │ │ │ 個牟、那個啊 │ │
│ │ │ │ │B:齁好啊好啊、反正來就│ │
│ │ │ │ │ 是我會用一張單子讓他│ │
│ │ │ │ │ 簽啦這樣啦 │ │
│ │ │ │ │A:好啦好好 │ │
│ │ │ │ │B:ㄟ啊好好 │ │
│ │ │ │ │A:拜拜 │ │
│ │ │ │ │B:拜拜 │ │
├──┼─────┼─────┼──────┼────────────┼───────┤
│ 8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上午12│任世傑 │黃政玄 │A:ㄟ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37分50秒│ │ │B:喂啊他東西是要全部都│235頁 │
│ │ │ │ │ 交給我還是怎樣 │ │
│ │ │ │ │A:他應該、我回去問看看│ │
│ │ │ │ │ 、反正明天不是就是要│ │
│ │ │ │ │ 等到全部拿好之後有牟│ │
│ │ │ │ │ 齁 │ │
│ │ │ │ │B:ㄟ │ │
│ │ │ │ │A:他會他那個" 書基" 全│ │
│ │ │ │ │ 部都給你吧 │ │
│ │ │ │ │B:齁好啊好啊 │ │
│ │ │ │ │A:嗯嗯 │ │
│ │ │ │ │B:好OKOK │ │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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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下午17│任世傑 │黃政玄 │A: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14分43秒│ │ │B:兩點到兩點半直接到我│237頁 │
│ │ │ │ │ 們公司領 │ │
│ │ │ │ │A:下午嗎 │ │
│ │ │ │ │B:ㄟ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齁兩點至兩點半 │ │
│ │ │ │ │A:就是那個 │ │
│ │ │ │ │B:竹北竹北 │ │
│ │ │ │ │A:六加的橋下那個嗎 │ │
│ │ │ │ │B:蛤若蛤若蛤若、你直接│ │
│ │ │ │ │ 找會計吳小姐 │ │
│ │ │ │ │A:幾號 │ │
│ │ │ │ │B:55號 │ │
│ │ │ │ │A:55號 │ │
│ │ │ │ │B:ㄟ │ │
│ │ │ │ │A:找哪一個劉小姐喔 │ │
│ │ │ │ │B:吳小姐 │ │
│ │ │ │ │A:吳小姐喔 │ │
│ │ │ │ │B:ㄟ會計吳小姐齣齣OK │ │
│ │ │ │ │A: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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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下午17│任世傑 │黃政玄 │A:… │831 號卷三第 │
│ │時26分45秒│ │ │B:喂你講 │237頁 │
│ │ │ │ │A:我剛剛有問那個發票ㄋ│ │
│ │ │ │ │ ㄟ、他說要10趴ㄋㄟ、│ │
│ │ │ │ │ 要10趴ㄋㄟ,喂喂喂哈│ │
│ │ │ │ │ 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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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0日下午17│任世傑 │黃政玄 │A:ㄟ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27分44秒│ │ │B:喂… │238頁 │
│ │ │ │ │A:… │ │
│ │ │ │ │B:ㄟ安那 │ │
│ │ │ │ │A:那個發票有牟齁我有間│ │
│ │ │ │ │ 我朋友怪手的有牟齁 │ │
│ │ │ │ │B:ㄟ │ │
│ │ │ │ │A:他要10趴ㄋㄟ │ │
│ │ │ │ │B:齁這樣不可能啦你再找│ │
│ │ │ │ │ 啦你再找啦 │ │
│ │ │ │ │A:你說差不多幾趴你的幾│ │
│ │ │ │ │ 趴 │ │
│ │ │ │ │B:最少8 趴啦、最多8 趴│ │
│ │ │ │ │ 啦、ㄟ啦 │ │
│ │ │ │ │A:因為這10趴我是一次可│ │
│ │ │ │ │ 以跟他開五十啦 │ │
│ │ │ │ │B:10趴你先留著慢慢、我│ │
│ │ │ │ │ 這裡再跟你講啦、10趴│ │
│ │ │ │ │ 喔10趴我真的有點擋不│ │
│ │ │ │ │ 住啦 │ │
│ │ │ │ │A:差兩趴而已、因為他可│ │
│ │ │ │ │ 以一次開五十出來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ㄟ啊 │ │
│ │ │ │ │B:這樣 │ │
│ │ │ │ │A:你想看看這我們作怪手│ │
│ │ │ │ │ 的、好啦我今天跟你講│ │
│ │ │ │ │ 啦 │ │
│ │ │ │ │B:嗯啊不過這樣也還不夠│ │
│ │ │ │ │ 還差很多喔、你兩百五│ │
│ │ │ │ │ 咧ㄋㄟ │ │
│ │ │ │ │A:這個如果可以的話我可│ │
│ │ │ │ │ 以追啊、你聽有意思嗎│ │
│ │ │ │ │ 、我下半年度 │ │
│ │ │ │ │B:喔好啊慢慢來慢慢來好│ │
│ │ │ │ │ 啦好啦 │ │
│ │ │ │ │A:ㄟ啊如果可以 │ │
│ │ │ │ │B:好啦我想看看啦我問我│ │
│ │ │ │ │ 們會計看看我跟你講 │ │
│ │ │ │ │A:好好 │ │
│ │ │ │ │B: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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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1日下午13│任世傑 │黃政玄 │A:喂黃老大 │831 號卷三第 │
│ │時59分59秒│ │ │B:喂 │239頁 │
│ │ │ │ │A:你那邊什麼路我怎麼找│ │
│ │ │ │ │ 不到 │ │
│ │ │ │ │B:喔你自己去是不是 │ │
│ │ │ │ │A:沒有我我我、就我是、│ │
│ │ │ │ │ 那個誰就那一個啊、他│ │
│ │ │ │ │ 找不到我給他報說這邊│ │
│ │ │ │ │ 找不到 │ │
│ │ │ │ │B:三段五十五號、興隆路│ │
│ │ │ │ │ 、生意興隆的興隆 │ │
│ │ │ │ │A:興隆喔 │ │
│ │ │ │ │B:ㄟ興隆、就是生意興隆│ │
│ │ │ │ │ 的興隆 │ │
│ │ │ │ │A:是堤防這邊嗎 │ │
│ │ │ │ │B:對啊堤防就是興隆路阿│ │
│ │ │ │ │A:是不是六加橋下這一條│ │
│ │ │ │ │B:橋下怎麼會有橋下啊 │ │
│ │ │ │ │A:六加這個橋是嗎、你說│ │
│ │ │ │ │ 興隆路幾段 │ │
│ │ │ │ │B:三段 │ │
│ │ │ │ │A:齁我跟他講、興隆路三│ │
│ │ │ │ │ 段55號嘛齁、好我跟他│ │
│ │ │ │ │ 講 │ │
│ │ │ │ │B:齁我跟你講啦齁 │ │
│ │ │ │ │A:ㄟ │ │
│ │ │ │ │B:你們不管誰啦齁道以後│ │
│ │ │ │ │ 齁進去找會計 │ │
│ │ │ │ │A:ㄟ │ │
│ │ │ │ │B:會計會叫他當場打給你│ │
│ │ │ │ │ 、然後你再打給我、我│ │
│ │ │ │ │ 再打公司、我要確認那│ │
│ │ │ │ │ 個人是不是你派去的人│ │
│ │ │ │ │ 、啊不然哭爸我們的電│ │
│ │ │ │ │ 話如果被人家聽去、結│ │
│ │ │ │ │ 果叫一個人家叫一個來│ │
│ │ │ │ │ 給他領去、啊我就花掉│ │
│ │ │ │ │ 了 │ │
│ │ │ │ │A:我懂我懂 │ │
│ │ │ │ │B:ㄟ大致會這個流程、啊│ │
│ │ │ │ │ 我們會計會對他的身分│ │
│ │ │ │ │ 證叫他簽名這樣子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ㄟㄟ會跟他要身分證出│ │
│ │ │ │ │ 來看看是不是這個人、│ │
│ │ │ │ │ 然後是你講的這個人、│ │
│ │ │ │ │ 你到時候再把他的大名│ │
│ │ │ │ │ 報給我、我會叫會計核│ │
│ │ │ │ │ 對 │ │
│ │ │ │ │A:他不知道有沒有帶身分│ │
│ │ │ │ │ 證咧 │ │
│ │ │ │ │B:沒有帶身分證就不行啊│ │
│ │ │ │ │ 、沒有帶身分證那我怎│ │
│ │ │ │ │ 麼知道你們派去的人 │ │
│ │ │ │ │A:就那天我跟你講、你沒│ │
│ │ │ │ │ 有在那邊嗎 │ │
│ │ │ │ │B:問題是我人不在啊、就│ │
│ │ │ │ │ 是因為我人不在才煩麻│ │
│ │ │ │ │ 啊 │ │
│ │ │ │ │A:ㄘㄨㄚˋ屎啊要怎麼辦│ │
│ │ │ │ │B:啊不然怎麼知道是那個│ │
│ │ │ │ │ 人 │ │
│ │ │ │ │A:對啦沒關係啦我叫他用│ │
│ │ │ │ │ 你們小姐齁打電話給我│ │
│ │ │ │ │ 啦 │ │
│ │ │ │ │B:對啊你確認好以後、你│ │
│ │ │ │ │ 再打給我 │ │
│ │ │ │ │A:ㄟ啦 │ │
│ │ │ │ │B:啊我打回去公司、啊再│ │
│ │ │ │ │ 三確認好再給他領這樣│ │
│ │ │ │ │A:好啦好啦有時候沒帶證│ │
│ │ │ │ │ 件啦齁 │ │
│ │ │ │ │B:ㄟ啊不然到時去給人家│ │
│ │ │ │ │ 領走了 │ │
│ │ │ │ │A:我知道啦我們兩個確認│ │
│ │ │ │ │ 齁 │ │
│ │ │ │ │B:好啦鼻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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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1日下午14│任世傑 │黃政玄 │B: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06分40秒│ │ │A:他現在他跟我講他現在│240頁 │
│ │ │ │ │ 進去了啦、你跟你們小│ │
│ │ │ │ │ 姐講現再進去這個楊文│ │
│ │ │ │ │ 達就是了啦 │ │
│ │ │ │ │B:這個喔、這個叫什麼名│ │
│ │ │ │ │ 字 │ │
│ │ │ │ │A:楊文達 │ │
│ │ │ │ │B:楊文達就對了 │ │
│ │ │ │ │A:ㄟㄟㄟ齁 │ │
│ │ │ │ │B:好好他現在進去到我們│ │
│ │ │ │ │ 公司了嗎 │ │
│ │ │ │ │A:ㄟ進去了進去了齁 │ │
│ │ │ │ │B:齁好好我跟他講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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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國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1日下午14│任世傑 │黃政玄 │B: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12分35秒│ │ │A:OK拿好了謝謝 │241頁 │
│ │ │ │ │B:搞定了齁 │ │
│ │ │ │ │A:ㄟ搞定了好 │ │
│ │ │ │ │B:好那其他的年後我會跟│ │
│ │ │ │ │ 你聯絡啦好不好、年後│ │
│ │ │ │ │ 給我一點時間處理好不│ │
│ │ │ │ │ 妤 │ │
│ │ │ │ │A:好、啊你那個發票要嗎│ │
│ │ │ │ │B:ㄟ我見面一起跟你講好│ │
│ │ │ │ │嗎、我跟我們公司商量一下│ │
│ │ │ │ │啦 │ │
│ │ │ │ │A:好啦沒關係那10趴而已│ │
│ │ │ │ │ 也是貴兩趴而已啦那沒│ │
│ │ │ │ │ 差啦 │ │
│ │ │ │ │B:ㄟ啦因為一般我們公司│ │
│ │ │ │ │ 齁、可以接受的都是8 │ │
│ │ │ │ │ 趴你知道嗎 │ │
│ │ │ │ │A:那是沒差到那兩紙、那│ │
│ │ │ │ │ 是說他金額開大你聽有│ │
│ │ │ │ │ 嗎、他一次就可以給我│ │
│ │ │ │ │ 們五十啊 │ │
│ │ │ │ │B:我知道啊啊你其他也是│ │
│ │ │ │ │ 要找ㄋㄟ、不是只有這│ │
│ │ │ │ │ 個還不夠啊還差很多ㄋ│ │
│ │ │ │ │ ㄟ │ │
│ │ │ │ │A:我知道我會跟這個拿因│ │
│ │ │ │ │ 為這個我最清楚起碼會│ │
│ │ │ │ │ 跟他開一百啦 │ │
│ │ │ │ │B:啊還有那個華其有沒有│ │
│ │ │ │ │ 齁、可以快叫黑龍快去│ │
│ │ │ │ │ 講了啦、我有去看了、│ │
│ │ │ │ │ 那很大堆啊、現在還在│ │
│ │ │ │ │ 收咧ㄋㄟ │ │
│ │ │ │ │A:還有在進喔 │ │
│ │ │ │ │B:還有再收啊那天我去看│ │
│ │ │ │ │ 還有在進料啊 │ │
│ │ │ │ │A:真的假的啊 │ │
│ │ │ │ │B:ㄟ啊、那天我剛好去我│ │
│ │ │ │ │ 就停在地磅那裡、差不│ │
│ │ │ │ │ 多跟他看半小時、啊就│ │
│ │ │ │ │ 有車在進啊 │ │
│ │ │ │ │A:拖車喔 │ │
│ │ │ │ │B:ㄟ拖車小台車也有 │ │
│ │ │ │ │A:這樣好我來問一下、我│ │
│ │ │ │ │ 明早跟你報告 │ │
│ │ │ │ │B:我看齁要先出手了啦、│ │
│ │ │ │ │ 該因為那個不合法的地│ │
│ │ │ │ │ 方不能吸收這個有害環│ │
│ │ │ │ │ 境你知道嗎 │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這個我知│ │
│ │ │ │ │ 道好 │ │
│ │ │ │ │B:汙染環境ㄋㄟ │ │
│ │ │ │ │A:好我速速嘎處理齁 │ │
│ │ │ │ │B:ㄟㄟ │ │
│ │ │ │ │A:好謝謝你謝謝 │ │
│ │ │ │ │B:好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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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014年01月│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下台語交談) │103年度偵字第 │
│ │21日下午14│任世傑 │詹永吉 │B:喂 │831 號卷三第 │
│ │時45分11秒│ │ │A:啊你在哪 │242頁 │
│ │ │ │ │B:嗯 │ │
│ │ │ │ │A:在睡喔 │ │
│ │ │ │ │B:嗯 │ │
│ │ │ │ │A:啊你要留多少我先給他│ │
│ │ │ │ │ 留起來 │ │
│ │ │ │ │B:嗯你說什麼 │ │
│ │ │ │ │A:你要留多少 │ │
│ │ │ │ │B:啊你有給杰啊了嗎 │ │
│ │ │ │ │A:還沒啊 │ │
│ │ │ │ │B:先給他啊 │ │
│ │ │ │ │A:啊不然我先寄一些起來│ │
│ │ │ │ │ 啊剩下的回去、啊你我│ │
│ │ │ │ │ 、不然你那個車款那個│ │
│ │ │ │ │ 牟齁 │ │
│ │ │ │ │B:嗯 │ │
│ │ │ │ │A:等ㄟ都拿給一郎放一郎│ │
│ │ │ │ │ 那裡就好了啊 │ │
│ │ │ │ │B:好啦先拿來再講啦 │ │
│ │ │ │ │A:好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被告詹永吉所有,供犯本│
│ │所有之SP廠牌8G隨│件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
│ │身碟1 只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 1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塑膠棍棒1 │ │
│ │支 │ │
├──┼────────┼───────────┤
│ 2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狼牙棒1支 │ │
├──┼────────┼───────────┤
│ 3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無限電2支 │ │
├──┼────────┼───────────┤
│ 4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木棍1 支 │ │
├──┼────────┼───────────┤
│ 5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林承通借款│ │
│ │資料1份 │ │
├──┼────────┼───────────┤
│ 6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張正中支付│ │
│ │命令確定書資料1 │ │
│ │份 │ │
├──┼────────┼───────────┤
│ 7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鍾佳利存戶│ │
│ │交易明細1份 │ │
├──┼────────┼───────────┤
│ 8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江政鴻借款│ │
│ │資料3 張(內含本│ │
│ │票2 張、借據1 張│ │
│ │) │ │
├──┼────────┼───────────┤
│ 9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101 年度重│ │
│ │訴字第235 號民事│ │
│ │判決書1份 │ │
├──┼────────┼───────────┤
│ 10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周鴻賓身分│ │
│ │證及本票影本1張 │ │
├──┼────────┼───────────┤
│ 11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石啟明本票│ │
│ │正本1張 │ │
├──┼────────┼───────────┤
│ 12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石啟明本票│ │
│ │及身分證影本1 張│ │
├──┼────────┼───────────┤
│ 13 │扣案之被告詹永吉│與本案無關之物。 │
│ │所有之G-PLUS手機│ │
│ │1 支(含SIM 卡)│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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