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黃梓瑞
被 告 簡文志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42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簡文志涉犯之刑事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4 年8 月10日宣判,原告則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7 月30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1 份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刑事案件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