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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欣怡
受 刑 人 蔡宴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蔡宴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劉欣怡因受刑人蔡宴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該受刑人業已逃匿,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宴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以35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劉欣怡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合法傳喚未到署接受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等情,固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然查,受刑人蔡宴成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既已入監服刑,其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不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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