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2662,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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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游文勝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游文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 元,經自行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 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500 元後,已由受刑人自行於民國103 年11月5日繳納完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刑保工字第349 號),並將其釋放乙節,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可證。

嗣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命受刑人於104 年6 月9 日上午11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字第6595號案件),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拘提無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 份、郵務送達證書共2 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因逃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 年6 月30日以桃園地檢104 年桃檢兆執寅緝字2878號發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卷可稽。

惟受刑人於104 年7 月6 日業經緝獲,且於當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乙節,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足見受刑人在檢察官執行中雖曾因逃匿而遭通緝,但已經緝獲並發監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再以受刑人逃匿而裁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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