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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侯志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說明,聲請人即受刑人侯志憲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縱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仍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之。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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