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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鈺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鈺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商標圖樣之防蚊貼67盒、防蚊手環49只,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洪鈺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26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Doraemon」商標防蚊貼67盒、防蚊手環49只,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並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等件在卷可參。
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防蚊貼、防蚊手環等單獨宣告沒收,與法並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1 │Doraemon防蚊貼 │ 67 │
├──┼──────────┼──┤
│ 2 │Doraemon防蚊手環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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