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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惠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尤惠萱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1 年度偵字第20976 號),有卷內其前案紀錄表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在案,並有卷內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可稽,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藥品 │數量│備註: │
├──┼──────┼──┼───────────────┤
│1 │綠白相間膠囊│28粒│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書,含有Sibutramine ,應以藥品│
│ │ │ │列管 │
├──┼──────┼──┼───────────────┤
│2 │金屬軟管裝 │1包 │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書,含Lidocaine 、Prilocaine,│
│ │ │ │應以藥品列管 │
│ │ │ │ │
├──┼──────┼──┼───────────────┤
│3 │注射液 │8瓶 │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書,含有Lidocaine ,應以藥品列│
│ │ │ │管 │
│ │ │ │ │
├──┼──────┼──┼───────────────┤
│4 │注射針筒 │12支│依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 │ │ │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 │ │ │書,係屬醫療器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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