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7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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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尤良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良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尤良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並於民國100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7 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9 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7 月24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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