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80,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袋毛重2.78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林昆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實際含袋毛重2.545 公克,鑑驗用罄0.064 公克,驗後毛重2.481 公克),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聲字第159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沒收,嗣經本院於98年2 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349 號裁定沒收銷燬,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自無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