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訴,985,201705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振德
選任辯護人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張榤仁(原名張智偉)
陳岩皓
李仲恩
黃明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㈡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商泰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