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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
10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19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20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325號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向春華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原 告 王雅齡
廖峻毅
陳玉智
邱秀紋
傅李三妹
許翠娥
林鈺珊(原名林玉梅)
官秀媚
鐘 瑛
范素華
被 告 邱文榮
余秀玲
江道宣
廖心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所有原告對被告張嘉容、黃吳雪、鄭美雲、吳兆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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