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楊雅筑
被 告 鍾惠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