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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銓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且訂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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