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交附民,31,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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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陳省三
附民被告 蔡信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4 年度交易字第11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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