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原附民,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王逸昇
法定代理人 王武雄
被 告 曾丙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