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守毅(原名梁武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之當日下午改名為「梁守毅」,身分證統一編號則更改為「Z000000000 號」,惟本院於同年7 月1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等各欄之被告姓名仍記載原名「梁武昌」,「當事人」欄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亦載為舊證號「Z000000000號」,茲應分別更正為「梁守毅」、「Z000000000 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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