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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興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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