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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廖芷琳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5樓
被 告 陳韋中
何涼順
一、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於104 年8 月4 日具狀向陳韋中及峖程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然查經濟部商業司並無峖程公司登記資料。
另查本案自小貨車為陳韋中之雇主所有,業經陳韋中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復經原告於104 年8 月24日再具狀表明欲以陳韋中及其實際雇主為被告,是原告請求賠償之對造應係指陳韋中及其雇主即本案自小貨車車主何涼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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