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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 年7 月26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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