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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清欽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曾政祥律師
潘宜婕律師
被 告 李明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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