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桃簡,80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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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君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3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君維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簡君維於民國103年9月5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現改制為桃園市○○區○○○○○00號住所內,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Garena遊戲公司平臺」,以「jasonj777 」帳號登入「流亡黯道」之遊戲,見何宗翰亦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而以帳號「han-XD」登入至上開遊戲,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得利犯意,並無返還該遊戲中之寶物之意,而以角色「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之名義,透過該遊戲網站私頻及手機傳送訊息向何宗翰佯稱欲借用「誓約審判長丈」之寶物,試用後馬上歸還云云,致何宗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旋將上開虛擬寶物「誓約審判長丈」於上開遊戲線上交易予角色「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之簡君維,簡君維因此取得價值約新臺幣6382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詎簡君維收受上開虛擬寶物後,隨即封鎖何宗翰上開帳號,且無法聯繫,何宗翰始知受騙,乃於103 年9 月7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何宗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簡君維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只是單純借貸問題云云;

經查:被告簡君維對以上開角色名稱「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之名義,向告訴人何宗翰借用「誓約審判長丈」之寶物,表明試用一下即歸還,惟嗣後封鎖告訴人,且迄今未返還予告訴人等節均不否認,且經告訴人何宗翰指訴歷歷,復有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103 年10月15日競舞娛樂字0第00000000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手機訊息紀錄、591 寶物交易商品信息各1 份、上開遊戲截圖10張附卷足稽,足認上情為真。

再被告於取得上開「誓約審判長丈」後,隨即將告訴人封鎖,拒與告訴人聯繫,自與一般單純借貸僅一時借用、隨時欲返還予告訴人之情況有別,況被告迄今未返還上開寶物予告訴人,益徵其於借用之初即無意返還予告訴人,而有詐欺之意無疑。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前揭方式詐得告訴人何宗翰之虛擬寶物,獲取不法利益,所為非是,並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且迄今未返還予告訴人,兼衡其於本案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詐取不法利益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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