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桃簡,804,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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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9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禎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黃金地」署名共貳枚、指印共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將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2 時20分許」補充為「凌晨2 時20分許」、第 4行所載「3 時10分許」補充為「凌晨3 時10分許」;

及證據部分,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3 行所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簽『黃金地』之署名2 枚」更正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單純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 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署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所指之文書,除必須具備有體性、文字性、持續性、意思性等要件外,尚必須存有足以表彰一定之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時,該等記載方可認為係文書,否則若僅為表彰某人簽名意思之署名或簽押,並不具有表彰一定制作名義人之名義性存在,該等記載即無從認為係刑法上之文書,而只能認為係單純之署押。

是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固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經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上分別偽簽「黃金地」之署名並按捺指印,僅係證明搜索受執行人及扣押物品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何人,並無表示收受之意思,顯不具收據之性質,自非刑法所規定之文書,且上開文件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從而被告在上開文件上偽簽署名及按捺指印,並將該等文件交還警員,自難論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僅構成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 號判決、第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㈡又被告為避免其通緝犯之身分為警查悉,其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於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署押之意思,因此各舉動為整體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是同一刑案案件中之數個偽造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係屬行為之接續進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免其通緝犯之身分為警查悉,竟於其另涉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之際,冒用其不知情之堂弟黃金地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足以影響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犯罪之正確性,並可能使黃金地無辜受刑事處罰,所為實不足取,並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另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黃金地」署名共 2枚、指印共2 枚,皆係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
│編│  偽造之署押所在文件  │ 偽造之署押 │    偽造之署押    │
│號│                      │  所在欄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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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受執行人欄  │黃金地署名、指印各│
│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1 枚              │
├─┼───────────┼──────┼─────────┤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所有人/持有│黃金地署名、指印各│
│  │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人/保管人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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