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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政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7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敦政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敦政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04 年7 月1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8 月13日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參,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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