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06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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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雯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及其圖樣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雯娟於民國102 年9 月28日,在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中正五街某夜市其所經營之攤位上,陳列販賣仿冒「CHANEL」及其圖樣商標之衣服1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1 月10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上開仿冒商標圖樣衣服1 件,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2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堪以認定。

又扣案之衣服1 件,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授權代表賴麗玉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堪以認定。

準此,扣案仿冒「CHANEL」及其圖樣商標之衣服1 件,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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