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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暹羅鱷標本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中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9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5 月23日至104年5 月22日止,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足稽,惟扣案之暹羅鱷標本1 件,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犯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
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建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898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750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5 月23日至104 年5 月22日止,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暹羅鱷標本1 件,經送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附設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結果,為暹羅鱷標本,屬保育類瀕臨絕種野生動物製品,此有該中心於102 年12月23日出具之臨時物種鑑定表1 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8989號卷第13頁,下稱偵查卷)。
又該扣案暹羅鱷標本1 件,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坦承在卷(見偵查卷第3 頁反面),是依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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