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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6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章柏漢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章柏漢因本案(104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已判決確定,於104 年8 月12日入監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亥字第10415 號執行指揮書附卷足稽,顯見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並非仍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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