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72,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展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展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展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4 月,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4 年7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0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100 年7 月2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7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5 月1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