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22,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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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智帆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智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智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再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假釋出監在案,茲因受刑人尚有另案計入假釋要件,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重新審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088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已於104 年6 月5 日假釋,嗣因接續執行另案確定之有期徒刑,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茲受刑人於103 年4 月10日入監服刑,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4年11月19日,再經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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