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2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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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阿妹
潘勝璋
森明輝
陳德興
黃次郎
彭月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589 號,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6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阿妹、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因犯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65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00 元,為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在桌上之賭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阿妹、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吳阿妹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被告潘勝璋、森明輝、陳德興、黃次郎、彭月娥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4 年度偵字第651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象棋1 副及賭資700 元(保管字號:104 年度保管字第191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111 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桌上之賭資乙節,業據被告等供明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是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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