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3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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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0號
104年度聲字第3294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呂哲文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偉
選任辯護人 李慧盈律師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呂哲文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已於104 年8 月5 日辯論終結,被告呂哲文已無串供之虞,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呂哲文家中尚有1 歲多之幼子需父母照顧,被告呂哲文羈押已半年之久,幼子突失雙親,不斷哭問父母何在,幼小心靈受創,若被告呂哲文提出足額保證金即可阻斷逃亡疑慮,請求讓被告呂哲文交保回家,盡為人子、為人父的責任等語。

二、被告陳偉及其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偉已遭羈押一段時間,縱有羈押原因,證人業已經交互詰問完畢,且被告陳偉之幼子現在都交由保母照顧,沒有親人在身邊,請准予被告陳偉交保回去照顧小孩等語。

三、本件被告2 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4 年3 月31日起羈押3 月、自104 年7 月1 日延長羈押2 月。

自被告2 人羈押至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其他原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等情形,且本案雖經辯論終結,然尚未宣判,亦有確保嗣後上訴及執行之必要,且本案之法定刑度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更有畏罪逃亡之動機,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亦不因證人已經交互詰問完畢而消滅,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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